巴南区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公示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2024年我局办理了1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介 |
损害调查处理情况 |
磋商赔偿情况 |
诉讼裁判文书 |
2024 |
巴南区吴某、尹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3年3月8日23时许,吴某、尹某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私自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槐园村境内山林中使用猎套、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布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只。 |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属动物的物种为:食肉目(Carnivora)、鼬科(Mustelidae)、狗獾(Meles leucurus或Meles meles)。狗灌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800.00元/只。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
经磋商,吴某、尹某共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800元。 |
无 |
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损害赔偿案 |
2024年1月18日晚20时许,当事人吕某骑电瓶车到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菩萨滩五布河人民桥水域,使用电鱼工具在五布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获0.95千克鲤鱼。 |
经专家评估,当事人采取电鱼方法直接捕获水产品0.95千克,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事实成立,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量化金2090元。赔偿义务人按照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开展自行修复,依法承担自行修复费用2090元,专家鉴定费用1500元。 |
无 | |
巴南区石某等四人非法排污污染土壤生态损害赔偿案 |
2019年11月至2023年6月,巴南区华云摩配加工厂通过暗管违法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至外环境行为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其排放废水中锌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6.1倍,共计排放生产废水14吨。 |
经专家评估,巴南区华云摩配加工厂外排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7225元。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
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量化金27225元。赔偿义务人按照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7225元,专家鉴定费用8000元。 |
无 | |
巴南区拉法基收储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土壤司下派线索指出拉法基收储项目(巴南区范围)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问题。 |
因该地块已于2023年完成国储地块备案,土地权属人为重庆市土储中心,不适合由地块储备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终止索赔 |
无 | |
巴南区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废酸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巴南区的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是重庆市纳入沿江1公里范围内监管的化工企业。现场督察发现,由于厂区防渗措施不完善,该公司废酸渗漏至距长江干流不足200米的水塘,导致大量水生植物死亡。 |
经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废酸渗漏影响轻微、采取的措施有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巴南区重庆普乾建材有限公司堆放建筑垃圾污染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2024年5月17日,重庆普乾建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地内堆放一堆长约33米,高约3.4米,宽约4.5米的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 |
经调查,截至2024年5月21日已将现场分拣物料和压滤泥渣等清运至合规场地进行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下河口泵站生活污水排入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群众反映巴南区下河口泵站有生活污水排入长江。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海天花园生活污水排入黄溪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海天花园东北门旁有生活污水排入长江一级支流黄溪河,取样监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浓度分别为223毫克/升、5.7毫克/升、41毫克/升。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南城社区生活污水排入花溪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南城社区3号入河雨水口有生活污水排入长江一级支流花溪河。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鱼洞污水处理厂生化需氧量浓度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巴南排水公司(鱼洞污水处理厂、市水务环境集团所属企业)生化需氧量浓度数据虚高,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据此测算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严重失真。 |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附件5)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鱼洞污水处理厂修正还原“非法定监测数据”的行为不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情形范围,且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赔偿案属于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黄溪河河道泥浆水排入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黄溪河河道整治过程中,将施工泥浆抽排长江,取样监测显示,泥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00毫克/升、8.1毫克/升、16.1毫克/升。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鱼洞码头生活污水排入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鱼洞码头雨水混排进入长江。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 |
李家沱码头雨水口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李家沱码头有生活污水长期直排长江。 |
经调查,该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建议终止索赔。 |
终止索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