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5-0025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1 |
强化执法监管助力大气攻坚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聚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高污染燃料管控、工地扬尘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以来,处罚涉气案件22个,处罚金额达50余万元,居全市前列。
案例一:汽车修理厂露天喷漆废气直排案
今年,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彭街道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小型轻卡车厢翻新业务。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正在进行露天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经过任何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对周边大气造成污染。该作业点未配套建设任何废气治理设施。
该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修理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8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案
今年,巴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泉街道的一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从事牛油熬制作业。执法人员发现,其熬制设备使用的燃料属于政府明文规定的高污染燃料。而该公司所在地的南泉街道,已被巴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该公司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巴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上述两起案件,分别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均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动配套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共同维护好巴南的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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