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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359H/2022-002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发布日期 ] 2022-09-21

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规定2022

一、审核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夜间作业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夜间作业是指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

二、审核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三、审核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跨区域的夜间作业审核。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及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夜间作业实施审核。一个工程(勘查项目)每月审核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夜间(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一次审核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夜间,每次审核应当有24小时及以上的间隔。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勘查)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夜间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勘查)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探矿点)夜间作业审核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作业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核。

四、审核程序

(一)申报。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夜间作业四个工作日向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夜间作业申报表》;

2.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施工许可手续复印件或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或者城市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夜间施工(勘查)原因的证明。

续办项目施工单位不变的,可不再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手续复印件、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环评批准书或登记表备案复印件。

(二)受理。

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核条件后签收;对初审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核。

环保部门应在受理申报起两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一式两份的《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交申请单位;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履行签收手续。

(四)公示。

施工单位在签收《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存放施工现场备查,并张贴在施工现场周围公告附近居民。

五、限制审核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核夜间作业:

(一)施工单位虚报、谎报夜间作业申请事项的;

(二)施工单位未履行排污申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施工单位未落实夜间作业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的;

(四)高考、中考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审核的情形。

六、其他要求

(一)夜间作业的申报内容包括夜间作业的时间、原因、使用的机具、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禁止夜间使用旋挖机、破碎机、切割机、泵锤机、筒门锯、打桩机、钻机等强噪声机具引发噪声污染。

(二)环保部门必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进行审核,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必须规定作业的时间、原因、地点、作业机具等。

(三)群众投诉强烈和多次夜间违法作业的项目,环保部门要重点核查其申报资料。

(四)环保部门应于审核当日18:00前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通过系统直接报送12369中心。

七、监督管理

(一)施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夜间作业:

1.不按申报内容使用机具并造成噪声污染的; 

 2.因群众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环保部门审核夜间作业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经查实违反本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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