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3-00132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3〕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9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渝环办〔2021〕91号)明确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为确保我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按时完成全区新增重点单位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并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推进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
各重点单位应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点单位自动监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废气、废水类重点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重点单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重点单位依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排污单位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各相关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具体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等。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单位,对现有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排查,不符合新技术规范的,按照“先老后新、利旧节约”原则,各重点单位分步更新升级,确保在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整改。
二、持续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自动监控管理
垃圾焚烧行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19〕64号)及“装、树、联”技术要求,全面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0号),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控管理。
三、认真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行业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情况加强总结,落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电子告知与督办机制,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其他行业重点单位也要积极归纳试点行业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推动标记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自动监控设备管理
各重点单位规范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加大督导帮扶和执法力度
各重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将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日常检查中的重点内容,向各重点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并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问题线索,通过部门联动检查、专案查办等方式加大重点领域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力度。重点查处排污单位恶意利用标记规则谎报瞒报、通过虚假标记掩盖超标、偷排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违法问题,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或参与实施的上述行为。
附件:1.重庆市巴南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名单
2.新增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单位名单
3.纳入自动监控排查操作说明
4.联网要求与有效传输率统计说明
5.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巴南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序号 |
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
名录类别 |
1 |
恒安(重庆)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2 |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地下水,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3 |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特种润滑油脂厂 |
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4 |
重庆数智产业园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界石组团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5 |
重庆博唯佰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6 |
重庆茶店建材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7 |
重庆宸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8 |
重庆创祥电源有限公司(巴南集中转运站) |
环境风险监控 |
9 |
重庆大江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10 |
重庆大江智防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11 |
重庆丰盛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12 |
重庆关西涂料有限公司 |
土壤污染监管 |
13 |
重庆昊辉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14 |
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15 |
重庆汇仁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大气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16 |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水环境,环境风险监控 |
17 |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18 |
重庆锦晖陶瓷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19 |
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20 |
重庆巨昀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21 |
重庆聚贤页岩砖厂 |
大气环境 |
22 |
重庆凯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23 |
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环境风险监控 |
24 |
重庆麻柳水务有限公司(麻柳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25 |
重庆麻柳水务有限公司(木洞污水处理厂) |
水环境 |
26 |
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27 |
重庆敏驰塑胶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28 |
重庆耐德山花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29 |
重庆南松凯博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30 |
重庆琦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31 |
重庆赛科龙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环境风险监控 |
32 |
重庆盛清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
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监控 |
33 |
重庆市巴南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水环境 |
34 |
重庆市巴南区嘉恒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35 |
重庆市巴南区聚红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36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 |
水环境 |
37 |
重庆市巴南区新聚力建材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38 |
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
水环境 |
39 |
重庆市李家沱排水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40 |
重庆顺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水环境 |
41 |
重庆思必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 |
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42 |
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43 |
重庆怡海通建材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44 |
重庆益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45 |
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 |
46 |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水环境,大气环境 |
47 |
重庆众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大气环境,土壤污染监管 |
48 |
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49 |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50 |
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51 |
重庆勇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环境风险监控 |
52 |
重庆渝江水务有限公司南湖自来水厂 |
水环境 |
附件2
新增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事业单位详细名称 |
名录类别 |
1 |
重庆市巴南区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再生水厂 |
水环境 |
2 |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应急医院 |
水环境 |
附件3
纳入自动监控排查操作说明
纳入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安装联网分为确认安装联网重点单位名单和排污单位安装联网两个阶段,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共同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和确认等工作。
一、确认安装联网名单
(一)核对纳入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名单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库、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取的数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以下简称排查系统)已初始化需纳入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名单,以及部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要求自动监测的排口和指标信息,请各省组织下载核对,并确定安装联网名单。
(二)完善排污单位基本管理信息
对于纳入安装联网基数的排污单位,需进一步完善其基本管理信息和排污单位环保责任人手机号。基本管理信息包括主要产排污工艺等信息。环保责任人手机号作为开通企业端的初始账号需核对完善。
(三)按行业区分基础名单
涉及火电、水泥、造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危险废物焚烧发电厂、医疗废物焚烧厂、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责任单位以及VOCs排放重点源请在排查系统中准确标注,作为分行业监管的基础数据。
如需对已初始化排污单位信息进行补充、更正,请联系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技术支持。
二、排污单位安装联网阶段
(一)排污单位开通企业端账号
根据排查系统纳入自动监控的重点单位名单,初始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账号,默认排污单位责任人手机号将作为企业登录“企业端”初始账号。
(二)排污单位完善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通过初始账号登录“企业端”,核对并完善基本信息。本次排查工作减少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查系统中的工作,由排污单位在“企业端”填报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排放口编号等信息,系统将按照以上信息自动完成信息匹配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管理端进行审核。排污单位责任人可在“企业端”设置分配多个子账号,用于该排污单位多人登录系统。
(三)排污单位完善相关信息
排污单位在组织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过程中,逐步完善自动监控仪器仪表的基本信息、关键参数等信息;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对完善后的信息进行审核。排污单位通过“重点单位图片上传”微信小程序,上传排污单位图片(正门、排污口等),并自动识别经纬度信息。
三、排查基数的更新
排查系统长期开放使用。移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重点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同步更新排查名单。已联网重点单位不再要求联网时,须在排查系统标注移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一)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属性变化
移出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名录发布后在排查系统中及时更新。
(二)排污许可管理属性变化
原排污许可证要求自动监测的重点单位,后续管理不再要求实施重点管理或自动监测的,在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变更后,在排查系统中及时更新。
四、其他说明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已升级至最新版本的,可组织排污单位在“企业端”模块填报完善信息。暂未升级最新版本软件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首页登录“企业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有专门规定的行业,从其规定。
附件4
联网要求与有效传输率统计说明
排污单位应按照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计划要求,将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采用从市级到省级、省级到国家级的数据交换体系进行数据传输。
一、监控平台采集联网要求
(一)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
1.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一般应将pH值、流量两项参数纳入采集传输,进行氨氮自动监测且执行标准涉及不同水温差异化要求的监测点位还应将水温自动监测数据纳入采集传输。应设置流量触发采样,当流量为零时,污染物浓度数据可不参与数据传输。
3.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一般应将含氧量、流速或流量、温度、湿度、压力五项烟气参数纳入采集传输。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在未能有效限制或管控工控机修改功能前,新建现场端系统中一次仪表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采集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4.推动数据采集的精细化,为深化分析应用提供支撑。结合系统升级、优化,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逐步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废水现场端逐步实现上报采样方式、采样间隔、出样时间等参数;废气现场端分钟数据上报间隔逐步实现 1 分钟一次。
5.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后,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取消浓度、流量及相关参数的人工修约功能,系统可根据排污单位标记情况自动对排放量进行修约补遗。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当折算浓度大于HJ212规定的最大值时,设置为最大限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6.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中一项。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二)监控平台联网与数据交换
1.各地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需结合各地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设置等级保护级别。考虑到从现场端接收数据仍依赖公网传输以及部分省市开通了互联网访问,建议等级保护级别为二级,各地网络安全管理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加工修改,应直接报送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报送;各地自行组织开发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原始数据须与报送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3.数据传输网络使用生态环境部统建的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环保专网),因系统部署至各地政府统建的云计算中心,无法与环保专网联通的,可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互联网临时传输。
4.初次联网以及更换服务器、IP 等操作后需与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重新进行联网联调。
5.承载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 7*24 小时稳定运行传输,不得无故擅自停机;出现故障,必须立即修复,并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原因。各地应预估自动监控业务发展和数据处理量增长的需要,及时申请更新、扩充、升级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支撑能力。
6.各级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运维保障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存储与备份管理,保障软硬件故障后历史数据不丢失,可快速恢复。且应保留充足的磁盘空间保存历史数据,建议数据保留年限参见表 1,各地数据保留年限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 1 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保留年限说明
数据类型 |
描述 |
保留年限与方式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排放标准、监测点位、自动监测设备备案信息等。 |
永久保存,信息管理平台永久可查。 |
电子督办信息 |
各地发送的超标异常电子督办单明细以及处理处置进展信息。 |
永久保存,信息管理平台永久可查。 |
自动监测日(小时)数据 |
污染物的日均浓度、排放量、流量及各类参数信息,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记信息。 |
信息管理平台可查10年内,数据备份保留20年。即:数据需保留20年,下同。 |
污染物排放实时(分钟)数据 |
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分钟均值)、排放量、流量及各类参数信息,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记信息。 |
信息管理平台保留1年,数据备份保留3年。 |
工况参数实时数据 |
关键工况参数数据(如炉膛温度,锅炉蒸发量等数据),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记信息。 |
信息管理平台保留1年,数据备份保留3年。 |
7.因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版本较低,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监控中心,需升级至最新版本软件(运行环境要求参见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
8.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保障数据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共享,各类型数据交换频次如下:
表 2 自动监测数据交换传输频次表
交换数据类型 |
描述 |
数据交换最低频率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排放标准、监测点位、自动监测设备备案信息等。 |
每三小时交换一次 |
自动监测数据 |
各类型自动监测、工况监控、用电监控数据,以及对应的数据标识。 |
小时数据、日数据原始报文实时转发 |
生产工况辅助联网参数 |
炉膛温度、锅炉蒸发量、窑尾烟室温度等辅助联网参数。 |
原始报文实时转发 |
排污单位自主标记信息 |
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端进行的生产工况、异常标记等信息。 |
每三小时交换一次 |
电子督办信息 |
各地发送的超标异常电子督办单明细以及处理处置进展信息。 |
实时传输 |
仪器工作参数(可选) |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消解时间及温度、校准曲线参数、工作量程、质控样浓度等参数;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基准氧含量、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速度场系数、烟道截面积、皮托管系数、工作量程等关键参数。 |
参数发生变化后实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周更新一次。 |
9.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计划迁移至生态环境云,原数据上报的目标 IP 地址、端口等网络参数地需按照下表参数进行变更和联网调试,设置新的安全策略。
表 3 主要网络配置参数列表
IP地址 |
描述 |
安全要求 |
10.251.105.32 |
接收全国垃圾焚烧原始数据直报服务器IP |
允许各地通讯服务器向该IP的5003、5005端口转发数据,开通TCP协议。 |
10.251.104.58 |
实时调取省市级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基本信息服务器 |
允许该服务器访问省市级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服务器接口服务。 |
10.251.107.94 |
数据交换节点1:承担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等4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7.89 |
数据交换节点2: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4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7.95 |
数据交换节点3:四川、云南、贵州承担等3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4.56 |
数据交换节点4:承担浙江、福建、江西等3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4.57 |
数据交换节点5:承担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海南等5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4.58 |
数据交换节点6:承担上海、安徽等2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7.87 |
数据交换节点7:承担山西、河南、陕西等3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7.88 |
数据交换节点8:承担新疆、兵团、青海、西藏等4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100.244.103 |
数据交换节点9:承担甘肃、宁夏等2省份数据交换 |
允许该IP访问各省的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文件下载。 |
10.251.108.43 |
4.2版本数据交换平台主节点1 |
允许各级数据交换平台服务器访交换节点的19093端口,注意:此端口仅针对已经升级至4.2版本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
10.251.108.39 |
4.2版本数据交换平台主节点2 | |
10.251.108.38 |
4.2版本数据交换平台辅助节点1 | |
10.251.105.55 |
4.2版本数据交换平台辅助节点2 | |
10.251.105.52 |
4.2版本数据交换平台辅助节点3 |
注:该表格如因网络环境变更、安全策略调整、系统升级等原因补充调整,将在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更新发布。
二、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说明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是根据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规章、文件及标准规范等要求,评价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以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收到的数据为准。
(一)数据有效传输率计算
1.数据有效传输率为数据传输率与数据有效率的乘积,表示数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指标。
Z= C * P
其中:Z — 统计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
C — 统计时段内全部监测点位的数据传输率
P — 统计时段内全部监测点位的数据有效率
2.数据传输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数据个数与应收数据个数的百分比。参与统计排污单位数据基数来源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查后确认。烟气污染物以及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含氧量、湿度、流速)统计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废水污染物以及废水指标(包含pH、水温,pH需上报最小值、最大值)统计类型为小时数据、日数据;关键生产工况辅助参数(如:焚烧炉炉膛温度、火电锅炉蒸发量、燃气轮机功率、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等参数)按相关联网技术要求的频次按自然小时进行统计,统计小时内数据传输量达到90%以上(含90%)时,该小时记为实收,否则记为缺失。
C = D/E *100%=(E-F)/E *100%
其中:D — 统计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实收数据个数之和
E — 统计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数据个数之和
F — 统计时段内各数据类型缺失数据个数之和
数据传输率按统计时段对各类型数据个数求和后计算传输率。
3.数据有效率为统计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与应收数据组数量的百分比。主要污染物数据组为自动监测数据中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量等数据组成的数据组,考核数据类型为小时数据,数据组中任意数据无效则该数据组无效;关键生产工况辅助参数数据组为自然小时内上报的所有数据,当该小时有效数据占应报数据总量 90%以上(含 90%)时,该数据组为有效数据。
P = S/M *100%
其中:S — 统计时段内实收有效数据组数量
M — 统计时段内应收数据组数量
有效率应收数据组数:考核时段内各数据类型应收有效数据组个数之和,数据有效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由企业进行自主标记后认定。
(二)数据有效传输率分类统计
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分为“即时有效传输率”与“补全有效传输率”,“即时有效传输率”为按统计时间一次性统计计算,统计后不再因数据补传、补标记而变更,代表数据实时有效传输状况,统计时刻表见表 4;“补全有效传输率”代表经过数据补传、补标记(包括人工替代监测)等操作后最终的数据有效传输状况,可多次重新统计。
表 4 “即时有效传输率”统计时刻表
统计类型 |
统计时间说明 |
日统计 |
每日6点统计前一日数据 |
月度统计 |
每月1日上午9点统计上月数据,使用“即时有效传输率”日统计结果汇总。 |
年度统计 |
每年1月1日上午9点统计前一年,使用“即时有效传输率”月统计结果汇总。 |
(三)数据有效传输率发布
数据有效传输率在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及时更新。
附件5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一、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水监控点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水样采集系统。废水流量的测量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安装超声波或电磁流量计。监测站房内、采样口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二、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
废气监控点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气流稳定的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应当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方式等采样测量方法。当点位不能满足直管段等相关技术要求时,烟气流速测量应当选择安装多点测量、线测量或断面测量的测量装置。
三、现场监控站房要求
满足仪器设备功能需求且专室专用,保障供电、给排水、温湿度控制、网络传输等必需的运行条件,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要求
(一)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一般应将pH值、流量两项参数纳入采集传输,进行氨氮自动监测且执行标准涉及不同水温差异化要求的监测点位还应将水温自动监测数据纳入采集传输。应设置流量触发采样,当流量为零时,污染物浓度数据可不参与数据传输。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一般应将含氧量、流速或流量、温度、湿度、压力五项烟气参数纳入采集传输。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或填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在未能有效限制或管控工控机修改功能前,新建现场端系统中一次仪表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采集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
(四)推动数据采集的精细化,为深化分析应用提供支撑。结合系统升级、优化,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逐步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废水现场端逐步实现上报采样方式、采样间隔、出样时间等参数;废气现场端分钟数据上报间隔逐步实现1分钟一次。
(五)新装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后,因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应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检定或校准、比对等日常维护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数据标记为对应维护状态。取消浓度、流量及相关参数的人工修约功能,系统可根据排污单位标记情况自动对排放量进行修约补遗。生产启停期间不得因含氧量数据高使污染物折算浓度达到限值,而将折算浓度设置为实测标干浓度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取值(当折算浓度大于HJ212规定的最大值时,设置为最大限值),数据需标记为对应工况,出现折算超标时按相关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规范中的豁免要求执行。
(六)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时,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内,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状态中一项。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五、其他要求
(一)现场安装时应有安装技术文件、安装图样以及经过清点交接的监测仪、设备及配件货物清单明细表。技术文件应包括资料清单、监测仪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机械结构和电气、仪表安装的技术说明书、装箱清单、重要配套件外购件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安装图样应符合机械制图、电气制图、建筑结构制图等标准的规定。施工前应编制安装实施细则、施工技术流程图、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等有关文件。
(二)安装建设完成后,安装建设方案、图纸文档、验收资料、仪器厂家提供的操作配置说明书和承建方提供的参数设置清单等均应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备查。
(三)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仪器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参数应当根据现场实际状况,按照技术规范、设备使用规程设置。
(四)应按照仪器厂家提供的运行维护手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运行维护。
(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处置。
六、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一)废气类。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9.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10.废气类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
(二)废水类。
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
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
8.《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
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 367—2007)
1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 366—2007)
11.《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2—2007)
12.《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
1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14.《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15.《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2—2003)
16.《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18.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附件
19.水质类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
以上标准规范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或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www.envsc.cn)查询。标准规范已进行修订的,其最新的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