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359H/2023-00150 | [ 发文字号 ] | 巴南环保发〔2023〕3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6 |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巴南环保发〔2023〕36号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根据《重庆市巴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我局制定《重庆市巴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工作指南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落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20〕35号),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重庆市巴南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目标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庆市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引入产业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评估流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庆市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入市主体,通过下载并进入“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点击“准入研判”并录入项目位置信息,点击“下一步”录入拟建项目名称、选择行业类型,点击“下一步”生成查询结果、可在页面右上角下载查询结果,即可得到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拟建项目所在区域涉及重点管控内容情况和详细生态环境准入分区管控要求。
(二)对“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环境准入自助查询系统APP”无法明确管控要求的复杂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拟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结合巴南区“三线一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审核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必要时入市主体进行拟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并取得专家意见。
(三)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拟建项目准入研判结果、专家意见等提出拟建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书面意见并反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入市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办理。
三、管控要求
表1巴南区“三线一单”总体管控要求表
管控类别 |
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加强对区内“四山”(铜锣山、明月山)管制区和东温泉山等生态屏障保护。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四山管制区相应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对非法建构筑物分类制定退出方案,对破坏林地、耕地实施修复,编制修复计划,推进修复工作,至2020年“四山”地区现有天然林面积不减少,人工林面积逐年增加。 |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用地性质,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 |
第三条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钢铁、重化工、水泥、烧结砖瓦企业及燃煤锅炉。加强和周边区县协作,实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 |
第四条强化次级河流花溪河、一品河、黄溪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花溪河流域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量。 | |
第五条在长江巴南区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五类重金属(铬、镉、汞、砷、铅)、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
第六条加强乡镇级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提高饮用水源地达标率。 | |
第七条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区域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第八条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
第九条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区域,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实施区内倍量削减替代;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90%~100%的,项目所在地应按不低于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 | |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左右。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 |
第十一条区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有机废气的源头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 |
第十二条实施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十三条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实现长江干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现有有污染的企业,以及未入合规园区的化工企业、危化企业、重点风险源分类整治。 |
第十四条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完善重金属大气、水、土壤监测体系建设,重金属排放强度进一步下降。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或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有效控制重金属企业污染场地,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治理修复,使其满足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十五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 |
第十六条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规模化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90%以上。 |
表2巴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 单元分类 |
环境管控单元要素分区组成 |
执行的市级总体管控要求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3 |
安澜鹭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3 |
自然保护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自然保护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自然保护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4 |
巴南圣灯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4 |
自然保护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自然保护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自然保护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5 |
重庆桥口坝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5 |
森林公园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6 |
重庆市南泉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6 |
森林公园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7 |
重庆市东温泉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7 |
森林公园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森林公园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8 |
东温泉市级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8 |
风景名胜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风景名胜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风景名胜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09 |
巴南区四山管制禁建区 |
优先保护单元09 |
四山管制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四山管制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四山管制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10 |
巴南区三峡水库消落区 |
优先保护单元10 |
三峡水库消落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三峡水库消落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三峡水库消落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11 |
巴南区生态公益林 |
优先保护单元11 |
生态公益林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生态公益林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生态公益林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12 |
巴南区水土保持功能区 |
优先保护单元12 |
土壤保持生态功能 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水土保持功能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水土保持功能区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10013 |
巴南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功能 |
优先保护单元13 |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一般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全市及主城片区一般生态空间总体管控要求 |
ZH50011320001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1-花溪河敬老院 |
重点管控单元1 |
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污染、 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 |
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类别、全市水环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类别和城镇生活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排放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建造纸、钢铁、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严格控制花溪河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花溪河流域限制引进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酒精、饮料制造等总氮、总磷排放大的工业项目。 2.巴南工业园区界石组团不得引入涉及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的项目和单纯电镀项目。严格限制已入驻的造纸项目扩建。 3.重庆公路物流基地禁止引进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的仓储物流企业和含电镀生产工艺的工业项目。 4.禁止在现有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内再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邻近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宜布置有机废气、噪声排放易扰民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2.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工业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 3.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地表水超标水污染物因子按不低于1.5倍实施倍量削减。 4.制定实施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逐步实施内环(含)以内区域货运车行驶总量控制;加强重型柴油车和汽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车辆。 5.加强有机废气的源头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产生VOCs的产业,应提高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高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消除臭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园区工业用地性质发生改变,须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若存在污染,须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2.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治理修复,使其满足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3.针对工业园区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界石镇场镇区、界石组团、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南泉街道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以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规模化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90%以上。 3.鼓励开展工业园区中水回用。 | |||||
ZH50011320002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2-黄溪河黄溪口 |
重点管控单元2 |
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污染、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布局敏感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 |
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类别和城镇生活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排放区、布局敏感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合理布局规划区内工业、仓储项目。佛尔岩码头建设不得向大江水厂保护区延伸扩展。在大江水厂保护区及上游区域的仓储用地禁止存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资及危险化学品。 2.禁止新建扩建单纯电镀项目和排放五类重金属(铬、镉、汞、砷、铅)废水的项目。 3.禁止在现有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内再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邻近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宜布置有机废气、噪声排放易扰民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2.鱼洞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施老旧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3.强化重点路段清扫,降低积尘负荷。采取摄像头在线远程监控、超重超载自动检测设备等先进设备,对产生施工扬尘的重点区域、重点工地、重点施工环节和污染时段实施实时监控,实时取证。 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完成所有公共机构油烟治理。 5.制定实施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限行方案。逐步实施内环(含)以内区域货运车行驶总量控制;加强重型柴油车和汽油车环保达标监管,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车辆。 6.加强有机废气的源头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产生VOCs的产业,应提高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高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消除臭味。 | |||||
环境风险防控 |
1.严禁在长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实现长江干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现有有污染的企业,以及未入合规园区的化工企业、危化企业、重点风险源全部“清零”。 2.在长江巴南区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五类重金属(铬、镉、汞、砷、铅)、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3.制定船舶水污染整治方案,推进重点船舶外排污水监测体系建设,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严厉查处船舶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园区严格限制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5.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治理修复,使其满足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6.现有重金属企业改、扩建项目五类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须实现增产不增污。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该区域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以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规模化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90%以上。 | |||||
ZH50011320003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3-长江和尚山巴南段 |
重点管控单元3 |
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污染、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弱扩散区、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布局敏感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重点风险源、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 |
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类别和城镇生活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排放区、布局敏感区、弱扩散区类别、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不再引进工业项目。园区内现有电镀企业不再增加产能; 2.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货运码头、餐饮船舶应取缔或迁出。 3.禁止在现有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内再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邻近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宜布置有机废气、噪声排放易扰民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2.李家沱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实施重点区域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3.制定船舶水污染整治方案,推进重点船舶外排污水监测体系建设,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严厉查处船舶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加强有机废气的源头控制,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产生VOCs的产业,应提高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高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消除臭味。 5.加快推进老旧高耗能船舶淘汰,推进岸基供电建设及提高岸电使用率,加快推广 LNG 船舶。开展船舶码头污染治理,沿岸船舶码头污水、生活垃圾全部上岸集中处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1.严禁在长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2.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重大风险源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指挥中心。推动区域内涉重金属类和其他高环境风险类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治理修复,使其满足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现有重金属企业改、扩建项目五类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须实现增产不增污。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该区域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以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改建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规模化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90%以上。 | |||||
ZH50011320004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4-长江清溪场巴南段 |
重点管控单元4 |
水环境工业污染、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 |
执行水环境工业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高排放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工业园区禁止建设可能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电镀等相关行业发展,控制重金属环境污染。 2.禁止在麻柳组团新建可能对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麻柳组团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传统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木洞组团禁止重化工企业入驻。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麻柳组团除热岛采用燃煤锅炉外,其他规划区生产、生活、第三产业均限制燃煤锅炉。木洞组团严格限制设置燃煤锅炉。 2.在污水处理厂周边设置合理的绿化隔离带和防护距离,减少生化处理装置产生的臭气影响。在规划园区内的垃圾转运站设置不少于10m的防护距离,并设置绿化带。 3.邻近居住用地的地块不宜布置有机废气、噪声排放易扰民的项目。 4.开展船舶码头污染治理,沿岸船舶码头污水、生活垃圾全部上岸集中处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在长江岸线1km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码头。 2.麻柳组团禁止新建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排放有毒有害和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加强中水回用,完成攀渝钛业节水循环利用项目技术改造。 2.园区引进项目的水资源消耗水平应优于《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企业水耗应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园区引进项目的能耗水平应优于《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 3.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双超双有”企业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规模化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90%以上。 | |||||
ZH50011320005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5-鱼溪河迎龙湖水库 |
重点管控单元5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大气受体敏感区 |
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现有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内再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实施沿岸垃圾清理及精养渔塘排水达标改造,对不合规合法的鱼塘实施清理禁养。 2.完善惠民街道生活污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3.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
环境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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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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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50011320006 |
巴南区重点管控单元6-巴南区城镇开发边界 |
重点管控单元6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大气受体敏感区 |
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类别、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现有企业环境防护距离内再规划建设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 |||||
环境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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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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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50011330001 |
巴南区一般管控单元1-五步河砖厂 |
一般管控区1 |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 |
执行水环境农业污染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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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旅游景区实行污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加强场镇污水收集处理。 2.实现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3.因地制宜处理农村分散污水,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4.推行“户集、村收、乡运、区域处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行政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比例达到95%以上。 5.实施丰盛镇污水厂、东温泉镇污水厂提标改造,石龙镇、姜家镇、石滩镇全面雨污分流二三级管网建设。 6.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深度治理,实现粪污还田或达标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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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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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50011330002 |
巴南区一般管控单元2-一品河百节堤坎 |
一般管控区2 |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污染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 |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一般管控区、土壤管控类别相应市级、主城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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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街道场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加强场镇污水收集处理。实施一品街道、安澜镇、跳石镇全面雨污分流二三级管网建设,一品河跳石场镇、安澜场镇、一品街道河段综合治理工程。 2.通过改造提升、集约布局、关停并转等方式对“散乱污”企业分类治理,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集中整治镇村产业集聚区。 3.实现秸秆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逐步减少农村区域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切实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 4.因地制宜处理农村分散污水,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5.推行“户集、村收、乡运、区域处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行政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比例达到95%以上。 6.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深度治理,实现粪污还田或达标排放。控制光大奶牛场养殖规模,完善污水处理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前要开展治理修复,使其满足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现有重金属企业应逐步搬迁至工业园区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