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MB18511491/2023-00053 | [ 发文字号 ] | (渝辖巴)文综罚字〔2023〕F-00001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7 |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区叁加叁歌城)
当事人:张郁(巴南区叁加叁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113MA5UFM04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民主村三组
2023年8月21日,经批准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并调取检察院移交的相关证据,确认张郁(巴南区叁加叁歌城)于2022年10月15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该场所消费的情况属实。
2023年8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9月19日,区文化旅游委党组对张郁(巴南区叁加叁歌城)接纳未成年人一案开展集体讨论研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文书编号为(渝辖巴)文综检(勘)字〔2023〕C-0009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张郁(巴南区叁加叁歌城)调查取证的情况;3、场所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4、《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贺**身份证复印件、张*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集体讨论笔录》一份:证明对张郁(巴南区叁加叁歌城)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处罚结果经区文化旅游委党组讨论研究决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洲湾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