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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MB18511491/2023-00059 [ 发文字号 ] (渝辖巴)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113MA61PJNY13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云锦路317号附2楼

2023年10月30日15时40分至16时15分,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罗兰华(22001321024)、范芮榕(22001321034)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云锦路317号附2楼的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姚** 全程配合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对外店招为凯斯汀娱乐汇,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现场工作人员姚** 的陪同下,进入房号为V888的包房,打开“魔云”点歌系统搜索歌曲《梅花》并现场播放,《梅花》演唱者为邓丽君,歌词中含有“它是我的国花”等内容,歌曲屏幕画面中有字幕提示“金门前线”,屏幕画面中出现的军人穿着非中国人民解放军制服。当事人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禁止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魔云”点歌系统、歌曲播放画面进行拍照、摄像取证;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4、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处理。

2023年10月3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日,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 、现场工作人员姚** 到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表明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魔云”点歌系统内确有歌曲《梅花》(演唱者:邓丽君),并于2023年10月30日清理删除了违规曲目,且“魔云”点歌系统老旧、无人维护,没有调取歌曲点播次数等信息的功能。

2023年11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点歌系统播放、表演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因点歌系统老旧,没有调取歌曲点播次数等信息的功能,无法计算该场所的违法收入和违法所得,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辖巴)文综检(勘)字〔2023〕C-00118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法人周** 、现场工作人员姚** 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重庆鑫弘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魔云”点歌系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经集体讨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15000元罚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渝辖巴)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洲湾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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