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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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抓大文旅促品质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9号) 和 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巴南委办〔201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从事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旅融合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剧场演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景区、品牌书店、星级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方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补助措施

第四条 鼓励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一、支持文旅新业态企业发展。 对新注册成立的自购或者租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影视拍摄、动漫游戏研发制作运营、虚拟现实应用、数字阅读、电商直播、网红孵化平台、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制造、文博展陈、设计服务、研学旅行等文化旅游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装修、日常运营等综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培育经营发展

二、支持对外交流推介。 文化企业经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产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用的50%补贴。其中,市内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次,市外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次,同一企业一年内只可享受补贴一次。

三、促进品牌书店、特色书店发展。 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且具有一定特色及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书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1001-2000平方米、200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推动演艺产业发展。 通过正规票务公司(平台)进行售票的商业文化演出活动,单场购票观众在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2万元/场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 助不超过 20 场次;单场购票观众在 3000 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 4 万元 / 场的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助不超过 20 场次。

五、支持影视业发展。 对影视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全国院线上映、在中央、省级卫视频道播出、或在新媒体平台(新浪、腾讯、优酷、爱奇艺等)播出,播映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对巴南区城市形象宣传和文化旅游拉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经认定,可给予每部10万元补贴。

第六条 鼓励品质提升

六、支持文化园区创建。 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园区,分别按10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基地,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文化企业30强、市级文化企业30强,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升级创建的园区、基地,补齐差额。文化园区(基地)包含但不限于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等,以国家、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园区(基地)评审相关文件为准 。

七、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评比。 对文化旅游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获得国际级、国家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八、支持A级景区创建。 被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升级创建的景区,补齐差额。

对已评定为5A、4A、3A级景区的,每次通过评定性复核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九、支持智慧景区创建。 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十、支持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创建。 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升级创建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民宿,补齐差额。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被摘星(降级)再创或同一经营场所更换经营主体再创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十一、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 对全年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无违规违法行为和有效旅游投诉,且年地接游客来区旅游人数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独立法人旅行社,给予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十二、鼓励文物建筑修缮利用。 经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社会资本对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进行保护修缮利用工程,严格按照文物修缮工程相关程序实施的,根据保护修缮工程项目总金额(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的10%给予补贴,同一文物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 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非遗项目传承利用品牌创建。 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教育示范基地、非遗传习所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程序

十五、申报。 区文化旅游委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申报上一年度相关奖励政策,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十六、审核。 区文化旅游委在申报截止后对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再会同相关单位会审,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核查,并提出会审意见,最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十七、公示。 对拟补助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八、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九条 享受原则 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文化旅游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区文化旅游委要加强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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