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7412D/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2 |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重庆南渝口腔门诊部)
重庆南渝口腔门诊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等规定,我委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你单位现场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执业登记了4台牙椅,但现场只设置了3台,未达到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的要求,房屋建筑面积也未达到标准,技工室、消毒室、处置室、无菌物品存放间未独立设置,不符合口腔门诊部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医疗机构暂缓校验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单位享有的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1个月的决定,暂缓校验期截止2024年3月2日。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信息和广告,不得执业。如违反上述规定,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校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仍不合格或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本机关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你单位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