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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院)医保定点申报条件和材料

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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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持相应证件;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政策;

4﹒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

5﹒对开展住院医疗的,综合性医院批准床位在50张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在30张以上;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床位不限;

6﹒具备与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7﹒在3年内无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违规处罚;因违规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后满3年;

8﹒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9﹒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书由市医保局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在市医保局网站上可自行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业务收支情况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介绍材料;

5﹒社区卫生机构还需提供经卫计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

6﹒医技人员花名册及执业证件复印件;

7﹒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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