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定点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符合零售药店分级管理要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品管理政策;
4﹒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5﹒配备2名以上(含2名)药师,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从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具备与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并有完善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
7﹒无销售假、劣药品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因违规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后满3年;
8﹒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9﹒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重庆市医疗保险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申请书由市局统一格式,申报单位可在网站上自行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从业人员的上岗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