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2-00069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办〔2022〕60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2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巴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版)》印发
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巴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版)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巴南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版)》《重庆市巴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协同配合、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事故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风险分析
近年来,全国工贸行业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主要发生在涉及金属冶炼、冶金煤气、液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人员密集的企业。
据统计,我区2016年至2021年期间,工贸行业(含工贸其他)共发生11起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1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我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重点为喷涂作业场所、粉尘涉爆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金属高温熔铸、危险化学品使用、用电用气等领域。
1.7 案例警示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2010年1月4日,河北省武安市普阳钢铁公司南平炼钢分厂发生煤气泄漏,事故造成21人死亡、9人受伤。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因火灾导致的氨气泄漏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造成97人死亡、1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2019年2月15日23时,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水调节池(事故应急池)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
2020年1月1日12时23分许,巴南区重庆彭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更换电机螺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制
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贸事故)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设总指挥1名、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指挥部各成员及职责见附件1)。
区指挥部下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善后工作、舆情引导、事故调查工作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应急职能的部门加入相应工作组(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见附件1)。
发生一般工贸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市相关预案执行。
2.2 专家组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和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抽调相应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工贸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突发工贸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当发生高温、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导致工贸事故时,应向社会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工贸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工贸安全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级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工贸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3)橙色预警响应:由市政府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市工贸安全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工贸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事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群众可直接通过“12350”或“119”报警电话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支队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接警部门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要将掌握的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临近单位或群众。
4.1.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影响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疏散和撤离,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警戒,并采取防止影响扩大的必要措施,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组织人员搜救被困人员,同时拨打“12350”或“119”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响应分级
4.3.1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2 I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逐级向上汇报。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成立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4.3.3 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故影响范围、处置难度等发生变化,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并重新发布。当事故已经处置完毕,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4.4 响应程序
1)指挥部发布响应指令,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消防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
2)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提出交通管制、疏散范围和停供水、电、气源范围等建议。
3)疏散可能受影响范围的群众,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根据需要停供事故现场的水、电、气源。
4)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支队、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救治受伤人员,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5 处置措施
1)组织搜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6 响应升级
当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协调相关单位、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处置结束,由上级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发布
负责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经相应层级指挥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和较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所在镇(街道)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开展。
5.2 秩序恢复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单位及受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恢复。
5.3 事故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独立成立责任追究组,对失职渎职进行调查,并进行责任追究。
5.4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利用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专业知识。
6.2 装备物资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等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区应急管理、住建、商务等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及后期处置的资金保障。
6.5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为应急抢险车辆、船只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交通顺畅。
6.6 医疗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巴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7.2 预案培训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3 预案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和总结。
7.4 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每两年开展一次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3、6
(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4
区级层面工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卡


附件5
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备注 |
|
区应急局 |
66221191 |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119/62583371 |
|
|
区公安分局 |
110/66371090 |
|
|
区经济信息委 |
66227956 |
|
|
区委宣传部 |
66222470 |
|
|
区委网信办 |
66226416 |
|
|
区生态环境局 |
89812369 |
|
|
区交通局 |
66221409 |
|
|
区卫生健康委 |
66246623 |
|
|
区气象局 |
66242422 |
|
|
区财政局 |
66222305 |
|
|
区民政局 |
6623744 |
|
|
区商务委 |
66221371 |
|
|
区市场监管局 |
66221167 |
|
|
区城管局 |
66238819 |
|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66225278 |
|
|
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 |
62876639 |
|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