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5-0007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办〔2025〕37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1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厂中厂”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动市委办公厅关于巡视问题清单重点提示问题自查,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切实解决“厂中厂”领域存在的房东企业租而不管、租赁企业底数不清、监管责任边界模糊、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厂中厂”领域突出安全隐患,实施精准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协同联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为提升“厂中厂”安全管理水平,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存在分租、转租行为的工业厂房、仓储场所,重点整治同一厂区内存在多家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厂中厂”,特别是房东企业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租赁企业存在无证无照、违规改造、消防设施缺失、危险作业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压实房东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租赁企业档案,统一规范管理。房东企业必须对租赁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与每家租赁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二是定期对租赁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房东企业应对公共区域和租赁企业生产区域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三是对租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强化消防通道、疏散出口、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部位的管理;四是严禁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出租厂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的企业一律不得出租,对现有租赁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二)规范租赁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租赁企业必须持有效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是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三是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建立整改台账。租赁企业应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治
一是危险作业,严查无证动焊,违规动火、使用气瓶等行为;二是电气安全,杜绝电工无证操作,私拉乱接、未穿管保护等;三是粉尘防爆,落实除尘防爆措施;四是危化品管理,严禁混合存放、报警缺失等;五是消防安全,严查“三合一”现象,畅通消防通道;六是违规建设,禁止破坏防火分隔、采用易燃材料等。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房东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和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力量,建立物资装备清单和救援人员名册,定期组织租赁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四、主要责任分工
区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督导、通报约谈。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工业企业“厂中厂”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停供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业完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依法查处不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企业。
区商务委:负责牵头对业主为商贸公司的“厂中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负责对“厂中厂”内商贸、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开展排查整治。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冶金、机械等工贸八大行业“厂中厂”安全整治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依法处置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的经营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并对“厂中厂”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排查整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完善规划行政审批手续。
区消防救援局: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厂中厂”内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依职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负责“厂中厂”专项整治的宣传引导、摸底排查,督促辖区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落实长效监管责任。
电力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采取停供电措施。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
各镇街、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确定的区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将本地区“厂中厂”企业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附件1)报区安委办(通过“一表通”报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5日)
各部门、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区域内“厂中厂”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对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采取录入“诚信巴南”体系、公开曝光、警示约谈等惩戒措施。
(三)督查检查(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8日)
区安委办或有关专委会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核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对开展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部门、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同联动,提升工作效能。一是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职,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三是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问效,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区安委办将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并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单位进行通报、约谈。二是对有问题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事故追责问责。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专家技术支持,强化长效监管,实现动态监管闭环管理。
(联系人:黄一特;联系电话:15826477511)
附件:1.XX街道(镇、国有公司)“厂中厂”企业名单
2.安全生产整治清单
3.消防安全整治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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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镇、国有公司)“厂中厂”企业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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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租赁企业名称 |
安全环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厂房面积(m2) |
厂房租赁情况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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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已出租 |
闲置 |
租用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租用面积 |
人数 |
所属行业 |
法人 |
联系电话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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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整治清单
一、相关方管理清单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涉火整治清单
1.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作业时,氧气、乙炔瓶安全间距小于5m,离动火点距离小于10m。
三、涉电整治清单
1.电源线路未采用线管线槽作保护,有老化、破皮、私拉乱接等现象。
2.用电设备插座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带电设备外壳金属部分未装设保护接地线。
3.电气设备未装入金属制品的盒、箱,配电箱(盒)未加装箱(盒)盖、严禁安装在木板上。
4.配电室未采取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四、涉尘整治清单
1.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2.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5.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6.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7.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五、涉危险化学品使用整治清单
1.固体、液体、气体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
2.易燃液体、易燃气体仓库中电气设备及管线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通风设备。
3.车间临时放置的危险化学品的量超过整个车间危化品一昼夜(24小时)的用量。
4.油漆使用方面: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电气设备不防爆、线路未穿镀锌管;调漆时开桶、搅拌、抽取作业未采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六、有限空间整治清单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3.未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4.未根据有限空间作业情况配备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防护面罩等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附件3
消防安全整治清单
一、严禁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
1.严格按照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完全分隔(或分楼栋设置)的要求,车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有车间或仓储的楼栋范围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确有需要设置值班室的,值班室应设置在车间进门处,仅1人夜间值班用品,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3.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需设置办公场所的,应具备独立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
二、严禁违规设置厨房。
1.生产加工车间内或车间楼栋内均严禁设置厨房;
2.在集体宿舍楼栋一楼门面内设置厨房的,应满足独立疏散的要求,保证与其它区域的防火分隔完整。
三、严禁违规改建集体宿舍。
1.在集体宿舍内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木制三合板等材料进行分隔,吊顶、墙面、地面等部位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室内装修;
2.集体宿舍内的隔墙应完全分隔,严禁占用疏散距离及疏散宽度。
四、严禁破坏室内原始防火分隔。
1.严禁将同单元同楼层的两处建筑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
2.厂房、车间内部隔墙应采用实体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进行完全分隔;
3.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泥进行封堵。
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1.生产车间内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疏散通道应满足最短距离到达安全出口处;
2.生产车间内安全出口应保持通畅,严禁锁闭,门的开启方向为逃生方向,且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1.生产车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生产车间内除墙内线路外,所有电线均应采取穿管敷设;
3.严禁采取“飞线”等方式违规为电器设备充电。
七、严禁遮挡、破坏、停用消防设施。
1.严禁遮挡、破坏、停用室内消火栓、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2.应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八、在生产车间内规范堆放可燃物。
1.生产车间内应设置相对独立区域来放置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
2.严禁将大量衣物等可燃物随意放置在工作台表面、电气线路附近或配电箱和电井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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