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0-00023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办〔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2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叉车专项整治的通知
巴南安办〔2020〕28号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叉车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区属平台公司,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叉车事故频发,暴露出叉车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操作等一系列问题。为有效遏制叉车事故多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决定在全区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严守安全底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我办《关于印发〈巴南区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安办〔2019〕53号),通过开展“大普查、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执法”,摸清叉车底数,消除监管死角,排查事故隐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工作内容
大普查。
通过开展叉车普查,全面查清叉车数量,使用管理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镇街、园区叉车基本信息台账。
大排查。
一是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叉车使用场地是否在“两区一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范围内,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对“两区一所”外使用的或不纳入监管的(如更换了属具的)叉车,办理注销登记。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对不在“两区一所”范围内使用,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的叉车,建立监管台账,按照《巴南区加强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实施安全监管。
二是区市场监管局完善、更新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叉车基础数据信息,实现基础数据准确、完善。
三是排查叉车租赁单位。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对叉车租赁单位进行排查,查清全区叉车租赁单位数量、基本情况
四是开展自查自改。各叉车使用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隐患台账,落实责任、措施,逐一落实整改。
(三)大宣传。开展叉车安全知识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大力宣传叉车安全知识。重点强调叉车钥匙专人管理、严禁超载使用、严禁货叉上站人、严禁货叉下站人等禁止事项。强调货物应均匀分布避免偏载、转弯时应降低速度、路口时应注意行人并减速慢行等注意事项。引导使用单位规范叉车本体、行驶路线、装卸区等位置的警示标识(附件5)。
(四)大整治。以叉车较多的单位、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叉车在外地注册登记的单位为重点开展现场检查,督查叉车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研判叉车风险隐患,对存在的重大叉车风险隐患,报区政府挂牌整治。
(五)大执法。严厉打击叉车使用违法违规行行为,对消极应付、隐瞒不报、屡教不改的叉车使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立案从重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普查排查开展大宣传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各镇街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发动村居、社区开展叉车普查,区属平台公司要组织所属园区企业开展叉车普查,查清本辖区、园区叉车数量、分布情况、使用安全状况。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督促村居、社区和园区有关企业准确填写《巴南区叉车基本情况普查表》(附件1),于6月30日前,以镇街、园区为单位,将汇总后的《巴南区叉车基本情况普查表》汇总到所在镇街市场监管所。
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区市场监管局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普查的叉车检查核实,建立《镇街、园区叉车安全监管台账》(附件2)。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叉车信息清理,全面清理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叉车基本数据信息、冗余信息、错误信息,规范车辆牌号信息(统一编写为“场内渝Axxxxx”)。对在区使用登记但不在巴南区使用的叉车,要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将叉车使用地址变更为实际使用地。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叉车使用、租赁单位对照《叉车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附件3)和《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要求》(附件4)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逐一落实整改,自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该停止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叉车租赁单位在开展叉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的同时,采用承诺书的方式,书面承诺凡要进入“两区一所”使用的叉车,按照“3211”即:三落实(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两有证(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检验(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一预案(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的安全监管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并将承诺书纳入设备档案备查。
各叉车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将自查表和承诺书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送各镇街市场监管所,由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做好企业叉车自查表和承诺书收集存档。
专项整治阶段(8月1日至11月10日)。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叉车较多的单位、事故隐患较多的单位、叉车在外地注册登记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叉车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对在“两区一所”范围内使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的叉车,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叉车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附件3)规定项目执行。
对经检查核实在“两区一所”外使用的或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的(如更换了属具的)叉车,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依据《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厂(场)内机动车辆和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安办〔2019〕53号)实施安全监管。
在“两区一所”外使用的或不纳入监管的(如更换了属具的)叉车,其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四)梳理总结阶段(11月10日至20日)。对叉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做好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叉车使用广泛、管理难度大,事故隐患多。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属平台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叉车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防范事故为导向,认真分析当前叉车安全形势,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和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叉车安全生产事故。
各叉车使用、租赁单位要充分认识叉车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叉车本体、行驶路线、装卸区等位置的警示标识,有效防范叉车事故发生。
(二)强化意识,扎实宣教。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属平台公司要加大叉车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五进”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微信、短信、宣传栏以及现场宣教、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叉车使用安全知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各叉车使用、租赁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叉车安全知识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确保叉车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叉车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三)注重实效,摸清底数。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要组织村(社区)及网格员对辖区内的叉车进行全面普查、排查,摸清底数。区市场监管局要在普查、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在“两区一所”范围内使用,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的叉车数量、使用管理情况等。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要建立辖区叉车监管台账,加强监管,重点强化对在“两区一所”外使用的或不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的(如更换了属具的)叉车监管力度。
(四)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属平台公司要在普查、排查的基础上,依法开展隐患整理和执法检查形成整治合力。对自查自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到位,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倒逼叉车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叉车事故的高发态势。
(五)畅通信息渠道。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发动社区、村居力量,鼓励公众举报叉车违法行为,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群防群治。
联系人:彭鹏,联系电话:89153320,18580079658
附件:1.巴南区叉车基本情况普查表
2.镇街、园区叉车安全监管台账
3.叉车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表
4.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5.部分叉车警示标识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巴南区叉车基本情况普查表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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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使用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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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街、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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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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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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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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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基本信息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出厂编号 |
生产单位 |
设备注册代码 |
是否进行监督检验 |
检验合格报告编号 |
下次检验日期 |
叉车作业人员姓名 |
是否在“两区一所”外使用 |
是否更换了叉车属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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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2.两区一所是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3.更换了属具的叉车是指: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没有门架或货叉,或将门架或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
附件2:
镇街、园区叉车安全监管台账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叉车使用 详细地址 |
所在村、居、社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叉车使用管理基本信息 |
备注 | |||||||||
产品名称 |
出厂编号 |
生产单位 |
设备注册代码 |
是否进行监督检验 |
检验合格报告编号 |
下次检验日期 |
叉车作业人员姓名 |
是否在“两区一所”外使用 |
是否更换了叉车属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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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2.两区一所是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3.更换了属具的叉车是指: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没有门架或货叉,或将门架或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 |
附件3
叉车专项整治检查(自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1 |
使用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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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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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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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建立叉车管理制度(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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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进行了培训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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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且定期开展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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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叉车的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警示装置、防护装置等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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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叉车的车牌是否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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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叉车钥匙是否由作业人员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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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件4:
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一、叉车的界定
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那些叉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调整范围
1.使用场地限定在“两区一所”外使用的叉车。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规定,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两区一所”是指: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文件,也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区域明确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因此,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外使用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
2.更换了属具的叉车。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因此,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叉车基本形式必须满足:1、有门架,2、有货叉,3能自行行走。没有门架或货叉,或将门架或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的叉车和需要人工手动推行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围。
三、叉车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1.叉车使用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
2.使用叉车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叉车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工作流程:使用单位应在重庆市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网址:www.cqtzsb.org)提交叉车使用登记申请,携带重庆使用登记表、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地址: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公园北路12号,联系电话:89153517)。
流动作业的叉车,应在查全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
3.新购买的叉车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首次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后,每年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1月向法定叉车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由取得叉车法定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叉车进行定期检验。未经首次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叉车,不得使用;
4.建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5.制定有针对性的叉车应急救援预案。
6.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叉车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单位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7.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构建、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器(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和失效零部件。
自行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工人、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载荷搬运装置、车轮紧固装置、充气轮胎气压、警示桩子、灯光、仪表显示等。
全面检查除执行检查项目外,还应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电器和控制系统功能检查。
8.使用单位应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叉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4)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合格报告;
(6)叉车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记录;
(7)叉车运行故障记录和事故记录(事故处理报告)。
9.叉车使用单位应规范叉车作业环境,划定叉车作业路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叉车如果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管理。
附件5: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