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2-00071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应急〔2022〕70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7 |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 党的二十大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应急办,区属国有公司安全监管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和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按照《关于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22〕1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巴南安委〔2022〕19号)、《转发市安委办市减灾委关于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巴南安办〔2022〕55号)、《关于切实做好市第六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和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巴南安办〔2022〕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5月份至党的二十大期间在重点工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切实推动“安全大检查、迎接二十大”各项工作干起来、落下去、见实效,持续营造和巩固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行动,自查自改。各企业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诸如广东惠东县华业铸造厂“2.18”钢水爆炸事故、山东国舜建设集团公司检维修500万吨球团脱硫项目“3.14”火灾事故、广东清远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二号车间9号铸造井“4.3”爆炸事故等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和近期易发多发事故类型,务实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聚焦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自纠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清单,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两级联动,严格执法。区应急局、镇街应急办、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集中精力、走出机关、严格执法,做到“监管人员检查工作日必须开展执法,分管负责人每周必须调度推动执法,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开展执法工作检查”。区应急局将主要负责检查作业人员10人以上涉爆粉尘企业,涉及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酱腌菜、食品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重点企业(见附件2)。镇(街道)、园区要参照区应急局检查重点(见附件5),分级分类制定检查清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重点工作,融为一体。要有大局意识,对照年度工作要点,把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融为一体,共同推进。一是强化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服务、标准化与执法检查“二合一”、淘汰落后产能、30人以下微型企业“风险明白卡”落实;二是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风险管控、一线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制落实、政府和企业层面“三个责任人”规范履职(5月底前、国庆节前、党的二十大召开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均需到岗到位检查一遍);三是严格执法处罚、整治执法宽松软、严肃事故调查评估和追责问责;四是严格落实4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扎实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四件事,及时完善辖区重点工贸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务实抓好严格执法工作,区应急局将适时调度。
四、统筹兼顾,转变作风。要有“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自觉,高质量统筹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既要抓紧时间务实推进大检查,又要杜绝运动式、简单化、“一刀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既要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杜绝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又要紧盯事故多发易发区域领域,坚决惩戒一批突出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营造国泰民安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及时汇总,按时报送。一是粉尘涉爆重点企业要在6月30日前对照自查表(附件4)完成自查,并将由主要负责签字盖章的自查表交至辖区镇街应急办或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二是各镇街(园区)要按时将收齐汇总的辖区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扫描件(7月4日前)、全区重点工贸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执法检查情况)发送至区应急局。三是各镇街(园区)重点企业有更新的,请参照附件2将更新后的企业信息及时报送。
联 系 人:杨权渝 魏秋霞
联系电话:66239197,66228762
附件:1.区应急局工贸安全大检查工作分组表
2.重点工贸企业明细表
3.全区重点工贸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4.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
5.重点工贸领域主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巴南区应急管理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应急局工贸安全大检查工作分组表
分组 |
成员 |
检查区县 |
检查企业 |
工作要求 |
第一组 |
杨权渝、梅冬 |
3个镇街(园区):安澜镇、姜家镇、大江科创城 |
主要检查34家重点企业。 |
1.时间要求:5月至党的二十大。 2.检查重点: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进行大检查;涉及三类重点企业必须核查25项重大事故隐患。 3.严格执法:涉及“两重大一突出”事项,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4.督查通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以安委办名义下发督查通报。 |
第二组 |
刘学友、张柱 |
4个镇街(园区):花溪街道、界石镇、经济园区、国际生物城 | ||
第三组 |
朱静宜、魏秋霞 |
4个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南泉街道、惠民街道 |
附件4
粉尘涉爆企业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所属镇街(园区) |
企业名称 |
粉尘涉爆作业人数(10以下,10-30人,30人以上) |
粉尘涉爆企业是否存在6项重大安全隐患 |
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存在4项重大安全隐患 |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计划消除时间 | ||||||||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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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点工贸领域主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一、通用检查事项(8项)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是否务实推动“两单两卡”工作。
2.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是否持假证上岗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和未延期换证。
4.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5. 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挂牌公示“三个责任人”、重大风险(隐患)“三个层级负责人”,并规范履职。
6. 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详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7.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 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属涉爆粉尘、高温熔融、冶金煤气(天然气)、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简称“四涉一有限一使用”)领域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修订、演练等)。
二、高温熔融企业(不含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检查事项(6项)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铸)影响范围内。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铸)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 燃气熔炼炉、窑炉、锅炉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三、涉爆粉尘企业检查事项(6项)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四、有限空间作业检查事项(4项)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作业实行审批和监督。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企业检查事项(10项)
1. 未建立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的。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作业审批手续且相关责任人未签字确认。
4.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5.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按设计的场所储存的,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6.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与办公室、休息室、值班室、宿舍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布置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交接班室、外操室、巡检室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防护距离。
8.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防爆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特种设备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9.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详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
10. 生产自用的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擅自对外销售。
六、重大危险源检查事项(6项)
1. 未按照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变更和备案或者核销。
2. 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未对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将危害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3. 重大危险源场所未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未明确危险特性及数量、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4. 涉及可燃、有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设施、装置未按要求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5.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未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按要求配齐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总结评估。
6. 未按规范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未将重大危险源相关数据接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