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安办〔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5 |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巴南海事处,区属国有公司: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车辆人员落水伤亡事故,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9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安办〔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摸清底数基数
相关部门、镇街、区属国有公司等要对各自辖区开展浮桥吊桥类设施调研摸排,动态管理底数基数,摸清点位分布、建设管理、维护检测等情况,建立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管理台账(详见附件1),加强新建、改建、报废设施项目管理,动态更新台账信息。
二、有效压实各方责任
相关部门、镇街、区属国有公司等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及“谁的场地谁负责”等要求,综合考虑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明确现有每个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水利、交通、海事、文旅等部门根据安委办〔2023〕9号文件(详见附件2)职责分工,加强各自行业领域浮桥吊桥类设施的安全监管;规资、林业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治
相关部门、镇街、区属国有公司等要将浮桥吊桥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纳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运营管理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区安委办将相关工作列入本区安全生产督查与考核内容。各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整改更新的,果断采取限制通行、停业整顿等措施,坚决避免“带病运行”。
附件:1.镇(街道、行业)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管理台账
2.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加强浮桥 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安办〔2024〕5号)
重庆市巴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附件1
镇(街道、行业)浮桥、吊桥类项目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名称 |
所在地点 |
建成时间 |
用途 |
通行情况 |
经营单位 |
安全监 管部门 |
最高车速 |
人员最大大承载量 |
车辆限载限重 |
例: |
xx景区xx浮桥 |
xx区xx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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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观光、通行等 |
选填未开通、荒废、仅通车、仅通人、通车通人 |
xx公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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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镇(街道、行业)参照此表格建立台账,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2
渝安办〔2024〕5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加强
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含自治县)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浮桥吊桥安全风险防范,动态摸清底数基数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发生多起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车辆人员落水伤亡事故,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风险防范,针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野蛮发展,部分项目建设标准低、安全管理不完善,部分老旧浮桥吊桥类项目质量安全和安全防护不足、部分成为“网红打卡”以致人员车辆聚集等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各区县要在2023年全市开展浮桥吊桥类设施调研摸排基础上,对本地区进行进一步摸排,动态管理底数基数,摸清点位分布、建设管理、维护检测等情况,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管理台账(详见附件1),加强新建、改建、报废设施项目管理,动态更新台账信息。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行业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建立本行业安全管理台账。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有效压实各方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及“谁的场地谁负责”等要求,综合考虑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明确现有每个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水利部门要加强跨河道的浮桥吊桥类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查,指导督促影响行洪(凌)安全浮桥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加强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林草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各地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通报或举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强化事故查处警示震慑作用。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农家乐、乡村游等乡村振兴、农业开发项目中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
三、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整治,挂牌公示重要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将浮桥吊桥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运营管理主体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新建、改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依法报审报批,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淘汰更新供社会机动车辆同行的浮桥吊桥类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整改更新的,加快推动进行报废处理。要加强在用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明确最高车速、人员最大承载量、车辆限载限重标准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提醒标志标识,并视情况采取物理隔离限制等措施。
附件:1.区(县、行业)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管理台账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 的通知》(安委办〔2023〕9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区(县、行业)浮桥、吊桥类项目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名称 |
所在地点 |
建成时间 |
用途 |
通行情况 |
经营单位 |
安全监 管部门 |
最高车速 |
人员最大大承载量 |
车辆限载限重 |
例: |
xx景区xx浮桥 |
xx区xx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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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观光、通行等 |
选填未开通、荒废、仅通车、仅通人、通车通人 |
xx公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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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区(县、行业)参照此表格建立台账,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对表给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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