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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MB1960097D/2022-00022 [ 发文字号 ] 巴住建发〔2022〕15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为有序推进巴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能,优化审批程序,增强企业获得感,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资局制定了《巴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55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原则

  1.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口受理、联合勘验、并行推进、限时办结”的原则。

(二)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区住房城乡建委作为主办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协办部门,全力推进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三)竣工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验收事项

  1.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

(二)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3.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仅保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四、申请条件

(一)一般项目联合验收

建设工程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二)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五、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主办部门应当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查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与审查工作。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主办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转交协办部门,涉及纸质材料的,协办部门应在转办当日及时领取。

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由区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

(二)验收组织

综合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办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三)结果出具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各参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并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取代竣工验收备案证。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到综合窗口重新申请验收,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自竣工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时限为7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1.竣工联合验收各参与部门(机构)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2.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能效测评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

3.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制,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许该事项验收通过,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一般政府投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一年内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

5.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6.对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是我区落实国家、市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的重点工作,请各参与部门高度重视,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动机制,建立竣工联合验收即时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扎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参与联合验收的各部门要切实开展对建设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竣工联合验收事项调整、联合验收意见取代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交付、同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等政策的企业知晓率;主动做好指导服务,确保企业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改革政策红利。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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