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5897/2021-0006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东温泉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9 |
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须知
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须知
一、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二、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即:500元+缴费月数×5元)
如,某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接续参保缴费为4年6个月,则养老待遇=500+54×5=770元。
以上是渝府发〔2008〕26号文对征地农转非接续参保人员待遇计算的规定,务请各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了解相关政策后再进行参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