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东温泉镇>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5897/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东温泉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须知

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须知

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即:500元+缴费月数×5元)

如,某征地农转非“4050”人员接续参保缴费为4年6个月,则养老待遇=500+54×5=770元。

以上是渝府发2008〕26号文对征地农转非接续参保人员待遇计算的规定,务请各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了解相关政策后再进行参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