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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431K/2020-00016 [ 发文字号 ] 巴南国土发〔2018〕2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丰盛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严格规划管控,合理选址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在城(镇)规划区范围、有条件建设区范围选址。具备条件的,引导农村村民相对集中建设申报审批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房选址时,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及威胁区域;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水利设施、饮用水水源、采矿区、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油(气)设施、电力设施、气象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环境保护、军事设施、通信管线设施等保护及安全距离内选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取得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选址建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控制跨社选址建房除地质灾害搬迁、高山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征地搬迁、区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开发搬迁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乡村旅游、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搬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内无法选址等情形外,不得跨社选址审批宅基地。

严禁在拟征地通告发布范围及土地征收批准范围内选址审批宅基地。

二、严格审批条件和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单位申报受理审批宅基地,我区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宅基地,经镇街审核,由区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时,要宣传和引导农村村民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三、依法依规确定人员资格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农业户口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7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人员,在其农村房屋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时,经区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土、房管部门等认定,可以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或者参加农民新村建设,但其本人须书面承诺不再申请退地参保;

4.符合征地搬迁修建农房的人员;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受理审批宅基地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原城镇户口人员(符合征地搬迁修建农房的人员除外);

3.已享受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4.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议有偿回购方式已收回宅基地的人员;

5.已申请纳入宅基地复垦的人员;

6.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7.原有宅基地已达或超出法定标准的人员;

8.其他不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情形。

四、严格审查报批条件

(一)新申请宅基地条件审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受理新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不包括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户);

2.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且原宅基地无法改扩建的夹心户;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包括乡村旅游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搬迁的户;

4.区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开发搬迁和高山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及符合征地搬迁的户;

5.原宅基地生产生活不便的户。

(二)利害关系人权利审查

受理报批宅基地,凡拟批宅基地范围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采光、通风、通行、生产、生活、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使用权等权利的,必须与相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或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签字同意,其中,涉及土地互换的,需提供经双方签字同意并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的土地互换协议。

(三)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情况审查

凡新建农房的,必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户代表)讨论签字同意并经村、社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其中,符合跨社选址申请宅基地的,需提供双方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户代表)讨论签字同意互换土地占地建房,并经双方村、社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情况审查

受理申请农村宅基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情况、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地范围是否有权属争议、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面积等情况签署书面审查意见。

(五)其他情况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需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签字的必须本人签字,不得出现他人代签字情况。

2.申请宅基地的现场勘察示意图必须将长度和宽度标注清楚,面积计算准确,与四邻明显标志物的关系(包括间距)必须标注准确。

3.已拥有宅基地但符合搬迁新建房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表达对应拆除复垦的原宅基地自愿放弃申报复垦政策,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房屋并复耕,国土所在受理时,应当收取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并建好台账,纳入国土所档案管理,待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复垦后,新建宅基地验收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一并予以注销。

4.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国土所应当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由具体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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