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丰盛镇>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431K/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丰盛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布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5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6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7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8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9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10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11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12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
13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对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14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15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1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随意停止供水,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
17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18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19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20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1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2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2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2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2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2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2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30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3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4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3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6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合格、安全设施齐全、机件有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合格、安全设施齐全、机件有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37 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对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3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39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40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42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43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