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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92662/2025-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花溪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花溪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 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2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3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5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16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17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18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19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20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 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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