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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618J/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接龙府发〔2022〕2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接龙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接龙镇农村村民建房相关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部门:

为规范本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接龙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接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接龙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竣工验收标准》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人民政府

                          202234

  (此件公开发布)


接龙镇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镇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二、建设标准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二)不允许多户联建,修建独栋别墅等大型住宅。

三、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四)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规划许可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一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组织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生态环保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发办负责审核建房位置是否为招商引资意向范围;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建房位置是否与产业规划布局冲突、是否为林地;生态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建房位置与公路间距、农户是否为复垦户等。

  1. 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重点敏感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通过镇党委会审查同意,方可核发相关手续。

涉及公路、河道、林业等限制条件的,必须征求公路、河道、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 核定空间位置

镇政府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办理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定位,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是否位于规划城镇道路用地范围。

  1. 建设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1. 开工要求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1. 安全要求

1、加强安全宣传。实施建房审批时,向建房人发放安全宣传册并当面宣讲安全常识;现场核查时,要查验施工方(工匠)提供的必备安全防护用品,督促其落实现场基本安全措施。

2、农户应当委托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采用“1名工匠+若干名劳务人员”施工组成形式。

3、有必备的防护用具。建房施工时,现场必须配备基本的安全防护用品,建议不少于5个安全帽、3根安全带,能确保为现场每名作业人员配备一顶合格安全帽,为每名登高作业人员配备一根合格安全带。

4、村委会巡查。落实村委会和网格员的巡查、报告、劝阻义务,以网格为基本单元落实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对拆除方法、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浇筑混凝土、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关键点进行巡查指导,对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




接龙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且原宅基地无法改扩建的夹心户;

3.因发生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户;

4.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户;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户。

(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城镇居民;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原有农村宅基地已达到或超出法定标准的;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选址要求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时,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及威胁区域;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水利设施、饮用水水源、采矿区、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油(气)设施、电力设施、气象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环境保护、军事设施、通信管线设施等保护及安全距离内选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取得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选址建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单位申报审批农村宅基地。具体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四、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五、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

1.申请流程:

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填写《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或换地协议)等交所在村民小组(社)。

(二)村民小组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

由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上报村委会审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须本人签字;

2)申请宅基地范围影响相邻权利人的采光、通行、生活及相关使用权等权利的,必须与相邻权利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经本人当面签字同意,不得出现他人代签字情况。其中,涉及土地互换的,需提供经双方签字同意并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的土地互换协议;

3)组织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做好记录;

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公示(社集体经济组织无公章的由村委会代章),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材料。

(三)批前公示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

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上报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审查;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并回复公示有异议的相关情况;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原因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本人签字;

2)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该原件提供人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3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4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利害关系人意见;

5占地范围是否有权属争议;

6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面积等情况。

(五)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资料审查及现场选址

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发办、生态环保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村、社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根据实地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批要求的,10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审查意见报镇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退还申请人。

(六)核发批准书

由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效期限为1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批后公示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管要求

(一)做好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在上报审批前,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按程序报批;经公示存在异议及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将申请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三到场”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应分年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纳入日常管理。组织相关单位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做到“三到场”要求:即一是审查条件选址到场,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确定位置放线到场,宅基地审批后,要到现场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放线;三是竣工验收到场,验收合格的告知申请人按权属登记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审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加强监管,严肃工作纪律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要抓好农村宅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管,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检查,发现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按照《重庆市巴南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违法建筑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巴南两违整指办发202019)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接龙镇农村村民宅基地竣工验收标准

(试行)


一、验收标准。农村房屋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工程必须完成;

  2. 门、窗必须安装完成;

  3. 阳台有护栏,排除安全隐患;

  4. 每户必须要有单独的三格式化粪池。

  5. 共墙建设的,必须保证每户有单独的大门和楼梯(不能共用);

6、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不能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和规划的建筑面积。对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的,不准予验收。

二、因异地新建申请农房验收办证的,其原宅必须拆除复耕,经镇验收后,方可办理新证。原宅属夹心户、连体房等无法拆除复耕的,申请人必须出具自行排出原宅构建筑物安全隐患,消除妨害的书面承诺书,并对原房进行封存后方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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