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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8292/2020-00023 [ 发文字号 ] 巴南府征公〔2020〕2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界石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界石镇金鹅村17社18社21社32社33社34社37社38社集体土地的公告

    经依法批准,巴南区征收界石镇金鹅村17社、18社、21社、32社、33社、34社、37社、38社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7日以《关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2098号)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界石镇金鹅村17社集体土地0.3756公顷(农用地0.3756公顷)界石镇金鹅村18社集体土地3.1177公顷(其中农用地3.0959公顷、未利用地0.0218公顷),界石镇金鹅村21社集体土地0.5722公顷(其中农用地0.5298公顷、未利用地0.0424公顷),界石镇金鹅村32社集体土地0.0518公顷(农用地0.0518公顷),界石镇金鹅村33社集体土地0.7769公顷(农用地0.7769公顷),界石镇金鹅村34社集体土地7.7077公顷(其中农用地7.3207公顷、建设用地0.3870公顷),界石镇金鹅村37社集体土地1.0980公顷(农用地1.0980公顷),界石镇金鹅村38社集体土地0.4736公顷(农用地0.4736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共计14.1735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用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以土地征收批文载明的用途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地事务中心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本公告对外发布之日(本公告生效时间)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界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征地事务中心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对外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等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对外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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