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龙洲湾街道>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13688921886R/2020-00014 [ 发文字号 ] 巴南府征公〔2019〕3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2社3社4社、解放村10社、独龙桥村8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9〕176号文件批准,征收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2社、3社、4社,解放村10社,独龙桥村8社集体土地共计5.3332公顷。区政府对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办《关于征收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2社、3社、4社,解放村10社,独龙桥村8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审查,现已批准,予以公告。

请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征地办、龙洲湾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认真按本方案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关于征收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2社3社4社、解放村10社、独龙桥村8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渝府地〔2019〕176号)文件批准,征收龙洲湾街道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2社、3社、4社,解放村10社,独龙桥村8社集体土地共计5.3332公顷。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等规定,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需安置人口数量

(一)批准征收龙洲湾街道团结村1社集体土地0.9107公顷(其中农用地0.8745公顷、建设用地0.0365公顷)、龙洲湾街道团结村2社集体土地1.8834公顷(其中农用地1.8600公顷、建设用地0.0234公顷)、龙洲湾街道团结村3社集体土地0.3840公顷(其中农用地0.3780公顷、建设用地0.0060公顷)、龙洲湾街道团结村4社集体土地1.7431公顷(其中农用地1.7216公顷、建设用地0.0215公顷)、龙洲湾街道解放村10社集体农用地0.1888公顷、龙洲湾街道独龙桥村8社集体农用地0.2232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共计5.3332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市政府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查)。

(二)批准征地人员安置人数66人(实际需安置的人口数量以本宗征地调查审定数量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及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及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和《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等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收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18000元/亩),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截止时间为本宗征地公告生效时间即2019319日。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8000元/人),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 由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房屋拆迁及安置

(一)对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拆迁户的房屋统一勘丈,登记造册,并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文件附件的房屋结构、价格予以补偿。

(二)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乱搭乱建、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勘丈,一律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八条的一、二、三、四款的规定,在限期内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房屋统一勘丈造册,在征地公告下达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房屋拆除,把宅基地交建设单位使用。

(四)住房安置:征地范围内合法产权的房屋拆迁户采取住房统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住房安置对象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自然间为15平方米,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一种安置形式。住房安置户及人员截止时间为本宗征地公告生效时间即2019319日。

选择统建安置形式的,以户为单位按规定申请户型,按建筑面积和规定交纳费用(统建房一类地区建安造价1200/平方米,综合造价2000/平方米)。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未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选择货币安置形式的,按照《关于公布巴南区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以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08〕92号)规定的一类地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3000/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计发货币安置款,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简装修费(300元/平方米),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奖励(3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 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其他问题

1.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2.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费发放以实际发生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400元,每增加一年过渡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后的面积为准,定额补偿为22000元/亩。补偿费用由区征地办直接支付给村、社。在镇(街道)、村的指导下,由社全部补偿到户。个别农户选择据实清理补偿的,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规定办理。

以社为单位选择据实清理补偿的,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规定办理。

(二)村级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投资修建的碎石泥结路面及其以上等级的公路、提灌站、变压器、1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蓄水池),按征收的土地面积乘以2000元/亩计算。

(三)社级的构(附)着物,选择综合定额补偿的,按征收的土地面积乘以1000元/亩计算;选择据实补偿的,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规定办理。

(四)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经区征地办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五)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规定及其附表5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支付方式

属社员的补偿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补偿支付给集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