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待遇及申领流程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年及以上 |
领取期限(月) | 3 | 6 | 9 | 12 | 15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费。
2.其他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四、申领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可办理失业登记并申报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材料和渠道
1.现场办理。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在失业保险9号、10号窗口即可现场办理失业金申领。
2.线上受理: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或者登录“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领。
咨询电话:66210197 6628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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