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688921886R/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龙洲湾工委发〔2024〕6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6 |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龙洲湾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村(居)委会、街道相关岗、有关单位: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将《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龙洲湾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1.2 编制依据
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3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镇(街)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并对我辖区造成一定影响或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辖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街道党工委领导、街道办事处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街道层面
设立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龙洲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唐家伟、王鹏
副组长:杨其恩
成员单位:街道17个村(居)、街道安全应急岗、规划建设岗、生态环境岗、企业服务岗、经济发展岗、文化体育岗、社区事务岗、社会事务岗、农业农村岗、林业水利岗、综合执法岗、消防管理救援岗、社会保障岗、龙洲湾街道派出所、龙洲湾市场监管所、辖区单位医院等单位(部门)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一委四指”、应急总指挥部工作部署和组织、领导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安全应急岗,由统筹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领导杨其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应急岗岗长王述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敬鑫、谢雨、裴磊、李倩、张汇侨、谢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工作事务。办公室电话:023-66221215。
主要职责: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村(居)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村(居)层面
村(居)设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小组,小组长由村(居)书记、主任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属地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相邻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
2.3 应用管理专家队伍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街道向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咨询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的政策和建议,为辖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
2.4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街道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安全应急岗、规划建设岗、林业水利岗等相关工作岗位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村(居)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街道向可能受影响的村(居)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街道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街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如被服、饮用水、药品箱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街道与区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街道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6)街道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街道安全应急岗、农业农村岗、生态环境岗、规划建设岗及街道相关岗位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岗位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居)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并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街道安全应急岗报告,由街道安全应急岗统一口径,初报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完成收集、审核、汇总,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村(居)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村(居)立即报街道值班室和街道安全应急岗,街道安全应急岗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报告。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居)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安全应急岗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局,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街道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街道安全应急岗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村(居)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街道安全应急岗做好灾情初报、续报收集、汇总工作,并在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岗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统战岗、农业农村岗、文化体育岗等岗位应配合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街道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向区应急总指挥部申请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9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街道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报告,经区应急总指挥部总部批准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请求支援。
5.1.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街道各岗位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指导支持街道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岗位、相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街道应急指挥部相关岗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街道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岗、企业服务岗对接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
(6)街道社会保障岗、社区事务岗负责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接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接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直管排水管网管理维护;组织辖区建筑企业参与防汛抗旱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9)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
(10)街道宣传统战岗、文化体育岗负责对接区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对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街道企业服务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街道社会事务岗负责对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员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街道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报告,经批准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请求支援。
5.2.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街道各岗位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指导支持街道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岗位、相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街道应急指挥部相关岗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街道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岗、企业服务岗对接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
(6)街道社会保障岗、社区事务岗负责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接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接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直管排水管网管理维护;组织辖区建筑企业参与防汛抗旱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9)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
(10)街道宣传统战岗、文化体育岗负责对接区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对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街道企业服务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街道社会事务岗负责对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街道根据受灾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的启动标准,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街道各岗位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指导支持街道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岗位、相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街道应急指挥部相关岗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街道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岗、企业服务岗对接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
(6)街道社会保障岗、社区事务岗负责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接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接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直管排水管网管理维护;组织辖区建筑企业参与防汛抗旱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9)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
(10)街道宣传统战岗、文化体育岗负责对接区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对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街道企业服务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街道社会事务岗负责对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街道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一组织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在区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展工作,街道各岗位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街道参加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指导支持街道受灾村(居)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指挥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关岗位、相关单位及时核查灾情,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街道应急指挥部相关岗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街道安全应急岗根据受灾村(居)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区应急局申请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街道安全应急岗、企业服务岗对接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同时建立救灾物资收、发、存台账。街道财政管理岗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接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5)龙洲湾派出所负责加强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村(居)转移受灾群众。
(6)街道社会保障岗、社区事务岗负责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对接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对接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7)街道规划建设岗配合区级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直管排水管网管理维护;组织辖区建筑企业参与防汛抗旱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8)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9)街道林业水利岗负责对接区级水利部门保障辖区应急供水。
(10)街道宣传统战岗、文化体育岗负责对接区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做好网络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对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街道企业服务岗、龙洲湾市场监管所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12)街道社会事务岗负责对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街道应急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4)街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村(居)评估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岗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上报、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安全应急岗在区应急局的指导下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居)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村(居)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辖区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街道安全应急岗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2 受灾村(居)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报安全应急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局。
6.2.3街道安全应急岗配合区应急局会同受灾村(居)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核查、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局。
6.2.4街道财政管理岗、安全应急岗根据各村(居)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向区财政局、应急局提出的资金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街道安全应急岗、社会事务岗负责指导受灾村(居)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6 街道安全应急岗要严格按照受灾村(居)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道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要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街道安全应急岗立即对受灾(村)居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经区应急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6.3.2 街道安全应急岗收集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数据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进行数据核定,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街道安全应急岗收集受灾村(居)的倒损住房数据,向区应急局上报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按照审批金额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村(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专款专用。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安全应急岗对受灾村(居)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
6.3.5 街道规划建设岗负责对接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的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对接区金融中心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农房保险的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7 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街道财政管理岗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街道安全应急岗根据辖区受灾情况向区应急局申报救灾资金并及时协同街道财政管理岗发放。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街道安全应急岗、财政管理岗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街道储备点为基础、村(居)储存室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配备要求,配齐、配足应急物资。
7.2.2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巴南区联动中心仓库,应急状态下集中储备救灾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街道企业服务岗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街道安全应急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镇街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2灾情发生后,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街道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街道安全应急岗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街道、村(居)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街道社会事务岗、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建立救助支援台账。非受灾村(居)支援受灾村(居)、轻受灾村(居)支援重受灾村(居)、毗邻镇接支援灾区。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APP等,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辖区居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街道安全应急岗组织开展对街道相关岗、村(居)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街道应急指挥部协同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成员单位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地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为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街道安全应急岗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村(居)按预案修订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岗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