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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845P/2025-000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南彭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南彭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9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0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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