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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293620R/2020-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南泉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巴南区南泉街道征地政策宣传资料


巴南区南泉街道征地政策宣传资料

为了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做好辖区现行征地政策的普及,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拆迁政策,特将涉及拆迁群众安置补偿的相关政策梳理宣传如下:

一、适用的政策文件依据

(一)市级文件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二)区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南府发〔2013158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等相关文件。

二、土地、房屋等补偿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

按照巴南府发201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社员个人部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其中含青苗费每亩3000元)。

(二)农房补偿

按照巴南府发〔20087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及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第二条规定,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抢搭抢建的不予补偿;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应拆未拆的不予补偿。对按政策应予以补偿的农房,具体补偿明细如下:

巴南府发〔2013〕158号附表(巴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对具体有农房建房资格,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其未超过规划控制面积的房屋,按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其余只能按20/㎡给予拆除工时补助。


巴南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66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60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80


砖墙(片石)瓦盖

4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39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360


石棉瓦、玻纤瓦盖

3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120


简易棚房

10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三)搬家补助费

根据巴南府发〔201315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点规定,搬家补助费,3人及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户1000元。

(四)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定额补偿

按照巴南府发〔200876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其地上构(附)着物和个人生活附属设施(含水电表、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空调、电话移机等)实行定额补偿。经征地办公室确认具有合法独立产权证的,以户为单位(原征地转非人员及迁出并符合安置的合并到原户计算),按照3人及以下户按每户4000元、4人户按每户4500元、5人户按每户5000元、5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进行定额补偿。

(五)残值收购费

根据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拆迁户搬家后自愿将原房交给征地实施部门拆除的,其合法面积按20/㎡给予残值收购费。

(六)原房拆迁奖励

根据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或搬家后自愿交房给征地部门收购拆除的,拆房奖励按其合法面积乘以20/㎡计发。

三、住房安置

根据巴南府发〔200876号及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等文件规定,我区住房安置政策如下:

(一)住房安置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2.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①在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

②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③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住房安置面积标准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

1.享受30平方米的人员:

①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②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居住,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③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

④大中专学生原籍为征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直接迁回原籍,他处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

2.申购自然间的人员:

①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

②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查在他处确无住房,并在征地公告之日前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

③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的。

(三)住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统建优惠购房

按协议安置安置面积以600/㎡购买统建安置房源。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费的发放以实际发生过渡时间计算。根据巴南府办发〔2013241号文件规定,统建安置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400元,每增加一年过渡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800元。

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过渡户按2次计发搬家补助费。

2.住房货币+购买限价房安置

①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住房货币安置费=住房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根据巴南国土发〔200892号文件规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如下表: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农转非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镇(街道)

住房货币

安置价格

花溪、鱼洞、李家沱、南泉镇5个村(虎哮村、白鹤村、红旗村、红星村、自由村)

3000

南泉(不含虎啸村、白鹤村、红旗村、红星村、自由村)、界石、一品、惠民、  南彭

2400

木洞、双河口、丰盛、麻柳嘴、二圣、东泉、姜家、天星寺、接龙、石龙、石滩、安澜、跳石

1800

住房货币安置简装修费和奖励

根据巴南国土发〔2013181号文件第第四章第(一)条规定,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的简装修费,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旧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积给予300/㎡的奖励。

③搬迁补助

按照巴南府发〔200876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④限价房申购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有房屋居住,我区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提供限价房进行申购。具体如下:

    限价房申购对象:适用巴南府发〔200876号文件标准的征地项目范围内的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的人员。

    限价房申购价格:限价房价格以征地同类地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为均价(大修基金、天燃气安装费由购房户另行承担),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户型、朝向等条件进行具体制定,但销售价格以均价为基础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0/㎡。同时,因户型结构限制按均价购置每户最多不超过15㎡,超出15㎡按市场价购置。

    限价房建设期限:限价房建设期为三年,即: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农房,从拆除房屋验收之月起至交房之月止。如在三年建设期满后仍未完工交房的,从第四年开始计发租房补助,其标准参照当时征地政策规定的统建安置过渡费标准(第一年每人每月400元,每增加一年过渡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月800元)计发,直至交房之月止。

四、人员安置

(一)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巴南府发〔201315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点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参加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

1.参保对象

200811日以后,我区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个人缴费金额

16周岁1153.2元、17周岁2306.4元、18周岁3459.6元、19周岁4612.8

20-39周岁5766元、40-49周岁11532元、50-59周岁20500

20-29周岁5766元、30-39周岁11532元、40-55周岁20500

年龄

(周岁)

女性

60

61

62

63

64

65

56

57

58

59

金额(元)

19850

19200

18550

17900

17250

16600

15950

15300

14650

14000

年龄

(周岁)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及以上

金额(元)

13350

12700

12050

11400

10750

10100

9450

8800

8150

7500

个人承担应缴费在征地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人员安置补偿款中代扣),由社会保险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3.养老待遇

一次性缴费金额缴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标准核发养老待遇。

例如: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一次性缴费后没有继续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500元,每年根据社平工资不同有所调整,具体以人社局公布为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巴南区征地事务中心

                                                       

                                     巴南区南泉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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