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293620R/2020-00017 | [ 发文字号 ] | 巴南府发〔2012〕258号 |
[ 主题分类 ] | 建设规划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南泉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5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禁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发展进程,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一)农村建房限制区域
龙洲湾、鱼洞、李家沱、花溪、南泉、一品、南彭、惠民、界石等9个镇街行政辖区二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各镇街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区级以上(含区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以及麻柳沿江开发区正在编制规划的区域为农村建房限制区域(以下简称“限制区域”)。
限制区域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再审批村民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指1户,下同)和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含联建,指2户及以上,下同)。
1.确因发展需要,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
2.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居住的村民独立式住房,可以按法定面积改、扩建;
3.符合法定分户人员申请建设住房的;
4.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要安置人员的住房项目。
(二)农村建房非限制区域
我区除上述农村建房限制区域外,为农村建房非限制区域。
二、审批程序
(一)限制区域内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权限
1.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持村委会签字盖章的建房申请,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或镇街指定城环办(科)牵头会同规划员、片区国土所进行现场查看,符合建房用地资格条件的,由片区国土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镇街领导审查;经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对需要收回宅基地房地产权证的,应予收回;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建房申请人说明不能审批的理由,并立即退还建房申请;
(3)建房申请人持片区国土所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向区规划分局申办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国土分局申办用地手续,报区政府审批;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及镇街的开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5)房屋竣工并经镇街组织城环办(科)、规划员、片区国土所验收后,无原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原宅的,建房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对原宅进行拆除,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2. 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联合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征得三分之二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审查并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区城乡建委出具拟建项目的正式文件(同时附上建房申请人员名单);
(2)区城乡建委收到镇街文件后,立即召集所在镇街、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拟建设位置是否符合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对初审通过的,参加各单位对项目建设签署明确意见,片区国土所同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需要收回宅基地房地产权证的,应予收回;对初审未通过的,由参加现场勘查单位向建房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立即退回建房申请;
(3)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和区国土分局三家单位联合代区政府拟批复意见,送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签字同意后发文;
(4)建房申请人(村委会)持区政府的批复文件、区国土分局的拟供地意见、附图及区国土分局、镇街、村提供的签字盖章的入住户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区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经审定的乡村建设规划成果办理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5)建房申请人(村委会)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区国土分局申办用地手续,报区政府审批,取得用地许可证及镇街开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6)房屋竣工并经镇街、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无原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原宅的,建房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对原宅进行拆除复耕,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二)限制区域外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 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持村委会签署同意建房意见并盖章的建房申请,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2)镇街或镇街指定城建环保办(科)牵头,会同规划员、片区国土所进行现场勘查,符合审批要求的,上述三方签署意见报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上述三方应当向建房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立即退还建房申请;
(3)应当审批的项目,经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区国土分局办理用地手续,报区政府审批,取得用地许可证及镇街开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房屋竣工并经镇街组织城环办(科)、规划员、片区国土所验收后,无原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原宅的,建房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对原宅进行拆除,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2.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征得三分之二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审查并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区城乡建委出具拟建项目的正式文件。
(2)区城乡建委收到镇街文件后,立即召集所在镇街、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核实拟建设位置是否符合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对初审通过的,参加各单位对项目建设签署明确意见,片区国土所同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需要收回宅基地房地产权证的,应予收回;对初审未通过的,由参加现场勘查单位向建房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立即退回建房申请;
(3)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和区国土分局三家单位联合代区政府拟批复意见,送分管城乡建设的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签字同意后发文;
(4)建房申请人(村委会)持区政府的批复文件、区国土分局的拟供地意见、附图及区国土分局、镇街、村提供的签字盖章的入住户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区规划分局申办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经审定的乡村建设规划成果办理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5)建房申请人(村委会)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国土分局申办用地手续,报区政府审批,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及镇街开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6)房屋竣工并经镇街、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无原宅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原宅的,建房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对原宅进行拆除,经镇街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三、审批后的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各镇街在批准农村建房开工许可前,应当对农村建房的审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没有不当反映的,方能批准开工;如有不当反映的,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误后,方能批准开工。
(二)建立镇街巡查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具有巡查、制止、报告等责任。镇街应建立例行巡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农村建房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镇街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把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将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分局。
(三)建立审批部门巡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区级部门联合踏勘的项目,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制止少批多建、批甲占乙、不批乱建、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严肃查处农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按职责处理违法建设案件。区城乡建委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区国土分局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文件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区规划分局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文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各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处理,要遵循“程序从简、时间从快、处罚从重”的原则,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把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水、电、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供服务,接到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报告后,要立即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五)建立完善执法队伍。违法用地及建设处置涉及矛盾大,维稳任务重,各镇街要整合力量,建立一支不少于50人的执法队伍,保证执法需要。因工作需要,区政府有权调度各镇街执法队伍,共同维护农村建房的正常秩序。
四、质量安全管理
(一)农村建房施工管理实行开工审查制度。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所在镇街办理开工审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村民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镇街或镇街指定城环办(科)人员对村民独立式自建住房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其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三)村民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村委会向镇街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层数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由所在镇街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建筑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所在镇街向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镇街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1.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配备适当比例的地形图;
3.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且已签订施工合同;
4.已委托监理单位,且已签订监理合同。
五、建设标准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村民按照《重庆市巴渝新民居通用图集》中的各种户型及设计标准建设,提高农村住房的减灾、抗震能力,努力建设一批品质高、质量好、环境优美、适宜居住的新式康居农房。
(二)村民集中统建的住房项目,严格按照巴渝新居风格建设,配套完善“六通”、“六有”公用基础设施,切实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集镇周边、交通主干道沿线、旅游景区沿途村民自建住房的,必须选用《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或进行专项设计,建设一批体现巴渝传统民居风格、注重节地节能和环保、突出抗震设防要求的新式民居。
六、入住对象
严格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的入住对象审核和准入管理,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及真实性由镇街进行审核并负责。入住对象为:
(一)限本镇街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
(二)项目所在镇街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搬迁、三峡移民搬迁、高山生态移民搬迁、大中型水利设施搬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搬迁、宅基地置换安置等情况的农村村民;
(三)城镇规划区外零星征地拆迁中的自拆自建村民;
(四)入住集中式统建住房后自愿拆除原住房的本村村民;
符合以上条件的村民,原则上一户只能申请拥有一套住宅。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有权对入住对象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处理。
七、明确职责
全区农村建房项目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切实负起农村建房审批及监管的责任,坚决杜绝管理缺位和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建房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由各镇街负责办理限制区域以外的村民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备案手续;负责向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申请办理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的规划、用地、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等手续;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负有巡查报告、制止的责任;负责督促独立式自建住房和入住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的村民拆除原房等工作。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对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风貌控制等审批工作;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文件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国土分局负责对集中式统建住房的用地进行审查;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2010〕98号)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城乡建委负责牵头审批集中式统建住房项目,负责对限制区域独立式自建住房项目进行备案,负责对规模以上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备案及技术指导;负责巴渝新居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八、问责处理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或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工作不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行政问责制,依法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书面检查、责令整改道歉、通报批评处理等;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等;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予以撤免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在考核中一律不得评先评优,两年内在相同条件下提拔任用时,应优先考虑其它人员。
九、其他
一、原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建房管理(含农民新村建设项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项目,危岩滑坡搬迁安置项目,抢险救安置项目、农房风貌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对应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发〔2011〕185号)文件作废。
三、待市政府出台集中居民点的管理办法时,该文件同时作废。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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