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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394D/2021-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双河口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一、申办条件(对象)

具有巴南区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赡养扶养抚养情况;未满16周岁特困人员申请需说明监护人家庭成员、住房、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身份证、户口簿(含户主、本人、增减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委托书。(附件1

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附件2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证明材料。请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材料

(五)重庆市巴南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报批表(附件3

(六)群众评议记录表。(附件4

(七)入户调查表。(附件5

(八)至少5人的调查笔录。(附件6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示表,公示报告,公示照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等)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办程序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经济状况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报区民政审批。

四、核销条件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注:特困人员去世后需提交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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