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石龙镇>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8685G/2022-00059 [ 发文字号 ] 石龙委发〔2022〕3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石龙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相关部门、卫生院、派出所:

为切实做好石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在组织领导、排查发现、诊疗评估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石龙镇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政法委员和分管卫生计生的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卫生院、平安办、社事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书记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事办,办公室主任由社事办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排查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组长也可委托政法委书记或卫生计生工作的分管领导人召集。

二、排查发现

镇综合管理小组负责所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牵头组织村(居)民警、精防人员、村(居)干部等,采取逐户上门走访、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等形式,确保辖区所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现率和确诊患者信息掌握率100%。对排查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确诊患者,由社事办统一登记造册。

三、诊疗评估

对排查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进行病情诊断和危险性登记评估。镇社事办根据评估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交办有关单位分级列管、救治救助。

四、送治接返

对排查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镇综合管理小组安排工作人员说服动员其家属送到专科医院诊断、治疗。对易肇事肇祸或有轻微滋事行为的,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组织送治,派出所民警负责护送,送治费用由石龙镇政府承担。区精神卫生中心为我区严重患者的定点收治医院,在送治前镇社事办要与区精神卫生中心衔接患者送治相关事宜,如有特殊(含吸毒、艾滋病、肺结核等具有传染性的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区精神卫生中心与对接相应机构后,直接将患者送至指定机构治疗。如户籍不是我镇的精神障碍患者,在送治时一并告知户籍地镇(街道),支付相应费用。经住院治疗好转并由区精神卫生中心通知出院的,由镇综合管理小组通知患者监护人及时接返;患者监护人拒绝接返的,由镇综合管理小组负责及时接返。

五、联合管控

(一)综合管理小组职责

调整充实石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和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卫生院、平安办、社事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居)书记为成员。综合管理小组设在社事办,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村(居)干部及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落实。

(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职责

以各村(居)为单位,组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按照规定,每名公安机关列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须对应建立一个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患者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精神病防治医生,村(居)民警、民政干部和患者监护人。有社会组织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的村(居),可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加。联合服务管理小组需对每名列管患者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台账》并对患者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1.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成员责任

村(居)干部(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小组成员落实定期随访;组织小组成员做好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定期规范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协助监护人或相关单位送医治疗。

民政干部:坚持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对低保和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合作医疗、民政救助“一站式”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大的,通过临时救助予以救助;做好“三无”及无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户籍地属市外患者的送诊、住院治疗、临时救助、护送移交等工作。

精神病防治医生:定期随访,并做好电子及纸质档案填写,对患者及监护人进行健康教育、生活技能训练、护理等康复指导;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必要时协助监护人或相关单位送医治疗;为患者提供每年至少1次的健康检查;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指导患者服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物治疗方案;协助精神科医生做好应急医疗处置。

村(居)民警:及时将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安机关分类分级动态管控要求开展随访,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协助监护人或相关单位送医治疗;迅速处置患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康复协调员: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监护人:积极配合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承担患者日常生活照料看管义务;按照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引导患者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发现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以及派出所报告,配合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2.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组长负责召集,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或提出建议;对小组职责以外的有关事项,及时核实情况或报石龙镇政府协调解决。

定期随访制度。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制度,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分类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类,定期随访,病情稳定患者至少每月随访一次,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至少每半月随访一次,病情不稳定患者至少每天随访一次,由3名以上小组成员同行随访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探视记录表》,动态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控等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做好送医治疗或应急处理工作;特殊敏感时期对重点患者实行“”日点名“,并加大随访力度;患者住院期间可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亦可视情况安排探视。

患者免费体检制度。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在知情同意原则下,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及监护人。

诊断评估制度。在随访过程中,村(居)精神病防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稳定情况定期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表》,结合患者是否具有危险行为,病情稳定患者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病情基本稳定和不稳定患者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进行危险性评估,必要时协助送医治疗。

救治救助制度。帮助患者及家属向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帮扶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申请以奖代补政策,督促以奖代补对象履行《有奖监护协议》,促进监护责任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康复服务体系,实现住院治疗、社区康复、居家康复有效衔接。

联合处置制度。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做好先期处置;公安派出所要第一时间出警控制事态发展,并通报镇综合管理小组,由综治办、社事办牵头,协调镇卫生院和村(居)等单位共同开展现场处置、送医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联合服务管理信息交换制度。按照1人1档原则,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制度,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表》,并将实时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原则上每月与镇综合管理小组进行一次信息交换,相互通报患者随访、病情分类、危险性评估、病情波动以及肇事肇祸倾向等情况,确保信息一致、实时共享。

六、信息交换

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可靠。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每月对各自库内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的增减情况、危险性等级变化情况、需要纳入或撤销公安机关列管人员名单以及患者实际居住地变化情况等,至少进行一次信息交换。3级及以上由镇平安办负责组织实施,3级以下(含疑似精神患者)由镇社事办负责组织实施。对排查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镇社事办填写《重庆市巴南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并将确诊后为3级及以上的患者名单及有关档案资料提交区精神卫生中心,由区精神卫生中心统一编号审核后再提交至区专家组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是3级及以上的,由区卫生计生委将患者信息交换给区公安分局和石龙镇政府。同时,区公安分局将患者名单交换给镇派出所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石龙镇政府将患者纳入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进行规范管理。出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由区精神卫生中心交换给镇卫生院后,再由镇卫生院精神病防治医生交换给镇平安办(3级及以上)、社事办(3级以下)、派出所。迁往其他地方居住的患者,由原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将情况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由镇综合管理小组及时向实际居住地综合管理小组通过电话联系或函达等形式交换信息,并留档备查;对迁入的精神障碍患者,立即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规范管理,由镇综合管理小组将信息及时交换给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

七、以奖代补

(一)奖励对象。本地登记并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或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患者,由石龙镇政府组织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后,依法明确的监护人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按照文件要求,监护人在监护期间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经公安部门牵头对患者在年度内是否有肇事肇祸行为进行依法认定,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按规定程序申报领取奖补资料。监护人与石龙镇政府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协议,符合奖补条件的,年底由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复核确认后,区财政局拨付奖补助经费。

(三)奖励标准。每名患者监护人全年奖励标准定为2400元(每月奖励标准为200元),按监护人实施履行监护责任时间计发奖金,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患者住院治疗、执行强制医疗、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未实施履行监护责任期间不计入监护时间。

(四)审批程序。监护奖金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初审,镇综治办、派出所审核,镇审批,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区财政局核拨到镇发放。

(五)时间安排。每月12月31日前,镇综治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奖励情况报表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拨后发放奖补资金。

八、经费保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医保、救济等渠道解决后的余额,由镇社事办通知患者监护人交纳;患者监护人不交纳的,由镇社事办每季度与区精神卫生中心结清,最后一季度的费用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区精神卫生中心,石龙镇政府依法通过民事诉等手段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追偿。

九、责任落实

各村(居)、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因服务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发生致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案(事)件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石龙镇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石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石龙镇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其静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  跃  镇政法委员、副镇长

张继武  镇人武部长、副镇长

成  员:胡  鹏  镇派出所所长

赵兴松  镇卫生院院长

喻廷毓  镇财政办主任

张  敏  镇社事办主任

吴天碧  镇平安办负责人

耿  超  石龙社区党委书记

王  淼  花石社区党支部书记

黄  萍  大连村党委书记

王  旭  大兴村党委书记

甘  友  中伦村党委书记

王洪伦  大桥村党委书记

余  涛  金星村党委书记

刘  余  柏树村党委书记

张  凤  合路村党委书记

梁大丽  大园村党委书记

何久才  白马村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负责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排查工作,经办人员负责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同时,各单位、部门及村(居)需明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石龙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

组  长:陈其静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  跃  镇政法委员、副镇长

张继武  镇人武部长、副镇长

成  员:胡  鹏  镇派出所所长

赵兴松  镇卫生院院长

张  敏  镇社事办主任

吴天碧  镇平安办负责人

耿  超  石龙社区党委书记

王  淼  花石社区党支部书记

黄  萍  大连村党委书记

王  旭  大兴村党委书记

甘  友  中伦村党委书记

王洪伦  大桥村党委书记

余  涛  金星村党委书记

刘  余  柏树村党委书记

张  凤  合路村党委书记

梁大丽  大园村党委书记

何久才  白马村党委书记

综合管理小组下具体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单位、部门及村(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监护管控措施,确保精神病人不脱管失控。及时发现、管控、处置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精神病人,严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