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下沉经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业务
一、业务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含雇工)、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退伍军人、回城未安置的知识青年新参保;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暂停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续保;个人参保人员暂停缴费;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个人参保人员差额补退;个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养老保险信息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二、新参保业务
(一)办理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含雇工)、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退伍军人、回城未安置的知识青年新参保,具体包括以下业务: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或市外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2)年龄条件:申请参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本人本市内办理的存折或银行卡,下同)。
(4)参保时间:从申办之月起参保缴费。
2.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参保
(1)受理范围: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巴南区户口、在重庆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年龄条件:申请参保时年满16周岁以上。男性不满60周岁;1996年1月1日以前参保缴费的女性不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女性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③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最早补缴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④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雇主或雇工参保和补缴,还需提供《结婚证》,如已离婚还需提供《离婚证》。
(4)雇主参保补缴时间:最早可从开始个体经营之月起参保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最早只能从1996年1月1日起参保补缴。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的,结婚时间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之后的,个体工商户户主的配偶只能从结婚之月起参保补缴。
雇工参保补缴时间: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应随雇主参保,由雇主统一申报缴费,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登记时间作为补缴时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参保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或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失业职工。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职工档案》原件;④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4)参保补缴时间:1993年3月1日前失业的,可从1993年3月1日起参保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失业的,可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参保补缴。以上两种情况的人员对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已破产、解体、关闭企业漏投保职工参保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或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职工档案》原件;④1993年3月后,与破产、解体、关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始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4)参保补缴时间: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保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1993年3月1日后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提供: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③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④《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4)参保补缴时间: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6.退伍军人参保
(1)受理范围:巴南区户口、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入伍军人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参保补缴时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从复员退伍次月起参保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7.回城未安置的知识青年参保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回城未安置的知识青年。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②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下乡和回城的相关原始资料;④以个体工商户参保的,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要求提供资料。
(4)参保补缴时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从申办之月起参保缴费。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参保缴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参保时已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二)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参保的人员按规定提交参保资料,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以下统称《委托申报协议》,附件1),补缴历年的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统称《补缴申请表》,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补缴的需提供《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3)。
2.审核
社保所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年龄条件;审核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确定参保补缴起始时间。
3.审批
参保人员申请以个人身份参保补缴的,社保所每月1日至20日受理申报,社保所经办人员初审,社保所所长即时审批,签署同意参保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或需补正的资料。
4.办理
社保所经办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新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核定缴费基数标准;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以下统称《补缴明细表》)。
(三)线上个人身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参保审核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2.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3.参保资料:《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
4.参保时间:从申办之月起参保缴费。
5.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首次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重庆掌上12333”手机APP上申报个人新参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
(2)审核预申请。社保所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年龄条件,审核提交的申报身份信息资料是否准确有效,对符合条件的,打印《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户籍、居住证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信息表》),通过个体新参保预申请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后不予通过。
(3)办理正式申请。新参保人员通过预申请并提交银行账号信息后,社保所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中审核办理参保人员新参保正式申请,录入新参保人员的有关信息,核定缴费基数标准,登记办理台账。
三、接续参保业务
(一)办理范围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暂停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续保。
1.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接续参保
(1)受理范围:曾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在重庆市范围内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具有巴南区户口或市外户口的失业职工接续参保。
(2)接续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3)接续时间:最早可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接续参保。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参保
(1)业务范围:巴南区户口,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和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4050”人员。
(2)接续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3)接续时间:2007年12月31日以前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最早可从2008年1月1日起接续参保;2008年1月1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最早可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次月起接续参保;不规范征(占)地失地人员,最早可从2010年8月1日起接续参保;退地农转城人员最早可从领取退地补偿费次月起接续参保。
已参加了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征地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暂停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续保
(1)业务范围:巴南区户口或市外户口,暂停参保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续保缴费。
(2)续保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3)续保时间:因入伍、上学、服刑等原因暂停个人参保缴费的,最早从退伍、毕业、服刑期满次月起续保;其他原因暂停参保缴费的,最早可从暂停缴费的次月起续保。
(二)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接续参保的人员按规定提交参保资料,填写《委托申报协议》,如需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还应填写《补缴申请表》。
2.审核
社保所经办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申请人参保缴费信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接续参保的条件;审核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接续起始时间。
3.审批
社保所所长即时审批。
4.办理
社保所经办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个人续保,维护接续参保人员银行账号等有关信息;核定缴费基数标准;打印《补缴明细表》。
(三)线上个人身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续保审核
1.受理范围:具有巴南区户口、曾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过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资料:《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
3.参保时间:从申办之月起参保缴费。
4.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接续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重庆掌上12333”手机APP上申报个人续保,上传个人身份信息。
(2)审核预申请。社保所经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审核提交的申报身份信息资料是否准确有效,对符合条件的,打印《个人参保人员信息表》,通过个体续保预申请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审核不通过原因后不予通过。
(3)办理正式申请。续保人员通过预申请并提交银行账号信息后,社保所经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中审核办理参保人员续保正式申请,录入续保人员的有关信息,核定缴费基数标准,登记办理台账。
四、个人参保人员暂停缴费
(一)受理范围
个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因不再具有个人参保缴费资格或其他原因暂停个人参保缴费。
1.考录或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入伍参军;
4.上学;
5.被劳教、劳改或判刑;
6.其他原因暂停缴费。
(二)业务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个人参保人员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少业务申请表》(附件4)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审核
社保所业务人员审核申报资料是否有效;审核暂停缴费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暂停缴费人员的截止缴费时间。
不再具有个人参保缴费资格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丧失个人参保缴费资格的当月。
3.办理
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暂停个人参保缴费手续,变更其参保状态;业务系统自动停止其个人参保缴费的月征收计划。
(四)处理原则
1.缴费截止时间前有欠费的,应提醒参保人员及时完清欠费。
2.延迟办理暂停个人参保缴费导致缴费截止时间后有欠缴记录的,通过退收业务予以核销。
3.在“重庆掌上12333”手机APP上办理个人暂停参保的,不需要社保所进行审核,从申办停保次月起停止产生其个人参保缴费的月征收计划。
五、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
(一)受理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申请变更缴费基数档次。
(二)变更时间
原则上统一在每年12月1-20日办理次年缴费基数档次变更,从次年1月起按变更后的缴费基数档次征收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个人参保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委托申报协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办理
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变更个人缴费基数档次;业务系统自动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生成月征收计划。
(四)处理原则
1.缴费基数档次原则上由个人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间选择(2019年起)。
2.同一年度内只变更一次缴费基数档次。在“重庆掌上12333”手机APP上办理个人身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的,每年可多次修改,缴费基数修改成功后,以最后一次为准,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3.不得变更维护历史缴费基数档次。
4.重庆市统一布置缴费基数档次变更的,从其规定。
六、个人参保人员差额补退
(一)受理范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达龄涉及退休人员申请变更当年缴费基数档次。
(二)变更时间
在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公布前,办理当年缴费基数档次变更(需高于最低缴费基数档次),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缴费基数档次征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费。
(三)办理程序
1.申报
个人参保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
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变更个人缴费基数档次;业务系统自动从变更次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生成月征收计划。
七、个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
(一)受理范围
个人参保人员申请维护其在业务系统中的基础信息。
1.维护姓名:业务系统身份证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姓名不一致。
2.维护身份证号码:业务系统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但不涉及出生时间变更。
3.维护代扣代缴银行账号。
4.维护个人联系电话。
(二)维护资料
1.维护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维护代扣代缴银行账号:《居民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3.维护个人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个人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交资料,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
2.审核。社保所业务人员根据业务系统信息和申报资料信息审核是否属受理范围;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3.审批。社保所所长审批。
4.办理。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变更个人基础信息。
八、养老保险信息查询
(一)查询范围
为办事群众提供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基础信息和缴费信息查询。
(二)查询原则
1.申请查询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社保卡等合法有效证件。
2.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证明内容应与业务系统信息一致,不得超出业务系统的信息范围。
3.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查询人员违规提供他人养老保险有关信息。
九、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业务
(一)受理范围
个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二)处理原则
办理参保证明时,本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等合法有效证件,同时按实际参保情况信息出具个人参保证明。
十、档案管理
(一)资料收集
《居民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页、增减变动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由有权提供单位签章。所有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二)档案整理
业务办结后按《个人参保人员缴费通知书》、《委托申报协议》、《补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及《补缴明细表》等顺序装订。每月底,分业务类型按档案装订的要求装订成册。
(三)档案管理
社保所设置专门档案室和档案柜放置业务档案,档案室应采光、通风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尘,确保档案不污染、不损毁。
十一、业务管理
(一)管理职责
区社保中心统一负责全区养老保险个人业务管理,负责对社保所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业务权限分配和监督。建立和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解决镇(街)社保所经办中的问题。各社保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范办理,实行谁经办谁负责。
(二)权限管理
区社保中心根据社保所养老保险个人业务范围,分配社保所经办人员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社保所经办人员业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个人专有,不得泄露给他人使用。
(三)业务监督
区社保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对下沉延伸业务的操作痕迹进行监控,采取集中检查和抽查方式对社保所经办的各项业务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四)责任追究
养老保险个人业务实行谁经办谁负责。对不按要求办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社保所和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对违规办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建议有关镇(街)将其调离社保所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一)社保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业务使用区社保中心统一制作的业务专用章,名称为“巴南区XXX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所业务专用章”。
(二)社保所按业务类型分别建立业务台帐,逐一记录所经办业务,以备查验。
(三)养老保险个人业务由本人申请办理,原则上不得代办。如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明确受托代办人,并留手模。受托人代办时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业务前,社保所要向申办人员讲明政策规定,让其独立做出判断和决定。
附件:
附件2.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
附件3.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
附件4.巴南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减少业务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