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669T/2022-004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石滩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9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公示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公示
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
2.失业保险。5个特困行业和新增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
3.工伤保险。5个特困行业和新增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对已实际缴纳申报缓缴之月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适用条件: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3.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上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依 据:《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申请渠道:
1.线上:企业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陆,根据提示申请或确认缓缴;
2.线下: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或确认缓缴。
咨询方式:023-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