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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3009307930M/2023-00046 [ 发文字号 ] 鱼洞办发〔2023〕60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巴南区鱼洞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鱼洞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

现将《鱼洞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洞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原宅基地面积不足且原宅基地无法改扩建的夹心户;

3、因发生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需搬迁户;

4、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户;

5、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户。

(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城镇居民;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出法定标准的;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人员。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选址要求

(一)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不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时,应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及威胁区域;不得在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水利设施、饮用水水源、采矿区、文物、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油(气)设施、电力设施、气象观测设施、测量标志、环境保护、军事设施、通信管线设施等保护及安全距离内选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当取得区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选址建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用地标准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为单位申报农村宅基地。具体标准为:巴南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宅基地。

四、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街道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报。

五、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

1、申请流程:由本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申请材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填写《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将身份证、户口本、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产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或换地协议)等交属地村民小组(社)。

(二)村民小组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由村民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上报属地村委会审查;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申请人书面申请并须本人签字;

(2)申请的宅基地范围影响相邻权利人采光、通行、生活及相关使用权等权利的,必须与相邻权利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经相邻权利人本人当面签字同意,他人不得代签字。其中,涉及土地互换的,需提供经双方签字同意并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确认的土地互换协议;

(3)组织召开村民小组(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做好记录;

(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社集体经济组织无公章的由村委会代章)。

(三)批前公示。街道规建办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资料审查及用地报批

1、审查流程:由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上报街道审查;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并回复公示有异议的相关情况;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审查重点:

(1)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本人签字;

(2)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字“该原件提供人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是否真实有效;

(3)拟用地建房范围是否符合村级规划;

(4)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占地范围是否有权属争议;

(6)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面积等情况。

(五)街道资料审查及现场选址。街道规建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村(社)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根据实地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六)核发批准书。街道办事处在法定工作日内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效期限为1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公示。经批准的宅基地,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予以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农房竣工验收标准

1、主体工程必须完成;

2、门、窗必须安装完成;

3、阳台有护栏,排除安全隐患;

4、每户必须要有单独的三格式化粪池;

5、共墙建设的,必须保证每户有单独的大门和楼梯(不能共用);

6、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不能超过批准用地范围和规划的占地面积。对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和占地面积的,不予验收。同时,严格按照审批层数要求,擅自加层,超楼层建设等行为,不予验收。

7因异地新建申请农房验收办证的,其原住宅必须拆除和复耕,经验收后,方可办理新证。原住宅属夹心户、连体房等无法拆除复耕的,申请人必须出具自行排除原住宅构(附)建筑物安全隐患、消除妨害的书面承诺书,并对原住宅进行物理封存后方可申请验收。

七、监管要求

(一)做好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在上报审批前,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社集体经济组织较集中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公示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公示情况,按程序报批;经公示存在异议及权属争议的,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街道规建办应指导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三到场”。街道规建办应分年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纳入日常管理。组织相关科室、相关单位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严格执行“三到场”要求:一是审查条件选址到场。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确定位置放线到场。宅基地审批后,要到现场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放线;三是竣工验收到场。验收合格的告知申请人按权属登记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审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的文件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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