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业务办理流程
《就业创业证》,以前名《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受理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人员,城镇常住人员。
二、未就业状态下办理流程
(一)提供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近期2寸免冠红底照3张;
5、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如未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
6、人员类别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高校毕业证、农转非证明、流动人员居住证等);市外户籍的户籍关系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镇街社保所出具《就业服务转移通知书》。
(二)办理程序
本人社区居委会申报未就业状况→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出具未就业证明→向户籍地、常住地镇街社保所提出申请→镇街社保所核实情况→核发《就业创业证》。
三、就业状态下办理流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用工人员登记表、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单位注册的镇街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就业创业证》。
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协议、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地镇街社保所申报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就业创业证》。
四、持证人员进行就、失业登记
持证人员在就、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持证明材料至发证机构做就业或失业登记,否则将影响相关优惠政策的享受。
(一)持证人员就业或失业信息发生变化时申报所需材料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失业登记,提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灵活就业的提供劳动协议等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必要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单位基本信息)。
(二)办理流程
向镇街社保所提出申请→镇街社保所核实情况→在《就业创业证》上进行就、失业登记。
五、《就业创业证》的年检
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就业创业证》持证人提供常住地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至发证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的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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