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009308722N/2025-000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一品街道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8 |
一品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是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是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是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8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9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 |
12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 |
1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行政检查;对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
14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 |
15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16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17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18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
1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20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1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按照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安全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任人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行政检查;对涉村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2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3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4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5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6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7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28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3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3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3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
3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
36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37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38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3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4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41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42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4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44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45 | 对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46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
47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48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49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50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51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52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 是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53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5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55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5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57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58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59 |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行政检查 |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60 | 对遵守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对遵守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6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62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63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64 |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6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6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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