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征用林地、林区旅游开发及农民建房审核、审批 |
| 审批机关 | 市林业局、区林业局 |
| 审批依据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财综〔2002〕73号、渝财综〔2003〕110号: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元/平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元/平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应提交材料 | 征用林地:使用林地申请表;法人证明;项目批准文件;现场勘验报告;权属证明;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补偿协议。
林区旅游开发:单位(个人)的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的总体规划设计等有关材料;现场勘验报告。
农民建房: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申请表;林地权属证明;征占用林地示意图;林木、林地补偿协议;镇街道审核意见;户籍证明。 |
| 审批程序 | 征用林地: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审批(永久占用林地报市林业局审批)→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林区旅游开发: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审批→发放审核同意书
农民建房:受理→审核→发放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批准书 |
| 办理时限 | 7工作日 |
| 备注: | 征用林地:7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审批。
林区旅游开发:15个工作日
农民建房: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