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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档案馆档案利用须知

2025-08-29
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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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护照等),可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本馆同意,必要时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可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

三、利用者到馆利用档案,请如实告知查档目的和内容,填写《重庆市巴南区档案馆档案利用登记表》。

四、利用者可通过阅览、摘录、复制等方式依法利用档案,禁止擅自对档案资料拍照、摄像。利用者若需复制(复印、打印)档案资料,可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予以复制。

五、利用者每日借阅实体档案不超过20卷。利用过程中,应当爱护档案,不得勾画、涂改、剪裁、损毁档案;请勿将饮料、水杯、食物等放在档案资料附近;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将档案还原,如数交还工作人员,不得带离档案查阅大厅。

六、已数字化、复印、缩微、翻拍等复制处理的档案,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七、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摘录、复制的档案。

八、请自觉维护档案查阅环境的安静整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喧哗、吸烟、进食、乱丢纸屑杂物等。

九、利用者除到馆查阅档案外,还可通过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查阅利用本馆馆藏档案。

网上查档可通过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或愉快办APP查阅。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cxly.saac.gov.cn/;登录愉快办APP进入“渝档快查”。  

查档咨询电话为:023-66221507。

十、本馆免费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同时免费提供笔、纸、老花镜等用品。

十一、本馆设有意见箱,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档案查阅大厅开放时间:

工作日9:20-12:00,14:00-17:30

地址及邮编: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翰路16号   4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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