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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7条)

2023-09-08
巴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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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采取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5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助企纾困提能十条措施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22〕37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业机构,各镇街

咨询电话:023-66230250

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大力度推进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执行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重庆市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渝府办发〔2023〕49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委等

咨询电话:023-66230455、023-66212665、023-66221371

3.农业政策性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对水稻、玉米种植业主落实完全成本保险,按水稻、玉米1100元/亩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对生猪养殖场(户)落实政策性保险,按能繁母猪保险金额2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1000元/头标准给予保险费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11号)、《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咨询电话:023-66211171(水稻、玉米)、023-66232859(育肥猪、能繁母猪)

4.对我区农产品获得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取得商标的,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获得国家级、市级官方展会评比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并取得商标的,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的各类展销展会的,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9〕12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66233021、023-66297009

5.对2022年实施耕地地力保护的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补贴标准:1.2022年实施耕地地力保护的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补贴标准94.05元/亩。2.种粮大户种粮补贴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测算确定,按230元计算的差额部分待市级补差资金全部到位和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另行下达补足兑付。

政策依据:《2023年重庆市巴南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巴南农业发〔2023〕 81 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86990667、023-66224668

6.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南农业发﹝2021﹞109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66275515

7.组织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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