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2-001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2-10-09 |
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5日1时2分许,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渝ADG1799小型轿车沿巴南区马王坪正街由桥南村方向往李九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正街都和广场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损坏,乘坐人段星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6月30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李家沱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人员情况
罗朝平,渝ADG1799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5岁,汉族,档案编号:500200564170,准驾车型为“C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到2030年1月7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网约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书。
段星星(死者),渝ADG1799小型轿车乘坐人,男,25岁,汉族。
经调查,驾驶人罗朝平无酒驾、毒驾迹象,且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DG1799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NAA2AA15L5045929,发动机号:A2601L525110GD,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6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8064586号,有效期至2029年8月16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号:350012103010025348。
经调查,上述事故车辆行驶证、保险等资料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正街都和广场路段。该路段双向五车道,道路两端分别通往桥南村和李九路口方向,道路中心以中央隔离护栏相分隔,由桥南村通往李九路口方向右侧两车道路面全宽5.8米。事发时为夜间,雨天,沥青路面完整湿滑,道路两侧有路灯照明,该路段无限速标志。
(四)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家陵,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4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Q6841,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等。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5日0时20分许,罗朝平驾驶渝ADG1799小型轿车行驶在渝中区大坪龙湖时代天街附近时,通过单多多助手APP(呼我出行)接到一个前往巴南区协信天骄溪悦的订单。0时33分许,罗朝平在龙湖时代天街D馆路段接上该订单的段星星等三名乘客后驾车前往巴南区协信天骄溪悦。1时2分许,罗朝平驾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马王坪正街都和广场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罗朝平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110”接警人员帮忙拨打了“119”电话。到场“119”救援人员将段星星救出后,由“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救治。4月15日6时30分,段星星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6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渝ADG1799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朝平驾驶机动车通过黄灯闪烁的路口时,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渝ADG1799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朝平负全部责任的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罗朝平,渝ADG1799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通过黄灯闪烁的路口时,未仔细观察道路通行环境,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撞上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损坏,乘坐人段星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六、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一)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经查,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监管人员。经查,此次事故所涉的巴南区马王坪正街都和广场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为无隐患问题道路。所涉李家沱大队,一是严格按照支队要求,对辖区事故预防工作进行了包片负责制度,进一步压实事故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二是积极开展该路段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2022年1月以来,大队共上报隐患5条。三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播放交通事故警示案例、交通安全标语,在人员密集场所粘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三)区城管局及监管人员。经查,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暂未发现作为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四)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监管人员。经查,一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市交通局工作安排,派员参加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督促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强化工作指导。今年来,派员到多家网约车平台开展工作指导,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印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通知》等文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做好安全工作。三是强化监管协同。市交通局印发了《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强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和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拟制有关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执法监管措施的文件。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及辖区派出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要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区间客货运车辆超速、超载,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载客,摩托车超载、不戴安全帽以及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重庆海菲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嘹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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