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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89138分许,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所属渝A***9号小型轿车在巴南区红光大道支路憨石匠火锅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2025928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和花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南岸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甘*,渝A***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1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B1”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客运、J-货运、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517日。

2.李*朗(死者),行人,男,9岁,汉族。

经调查,驾驶人甘*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9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9,发动机号:R***K,检验有效期至20265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成立于200144日,为分公司,负责人:王*华,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6106Y,经营范围:出租客运,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227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89138分许,甘*驾驶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所属渝A***9号小型轿车沿巴南红光大道支路,从红光大道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方向行驶至红光大道支路憨石匠火锅路段掉头时,与车行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朗接触后碾压并拖行。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红光大道支路憨石匠火锅路段,道路一边通往红光大道方向,一边通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方向,中央以双黄虚线进行分隔,双向四车道,宽度为11.45米。道路铺装材料为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距离事故发生地点往御凤甲柴火鸡餐馆方向约17.5米处有人行横道。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891312分许,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45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甘*听到路边行人喊他停车,才立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了“120”“11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李*朗送往花溪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李*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驾驶人甘*驾驶渝A***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

二是未成年人李*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未成年人李*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甘*李*朗上述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甘*的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于李*朗的过错行为,故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朗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被鉴定人甘*尿液样本中未检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被鉴定人甘*毛发样品中未检出O6-单乙酰

2.根据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证明甘*未饮酒的事实。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A***9号小型轿车前照明、刮水器、转向灯、间接视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动和制动系统性能均有效。

4.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5)病理B鉴字第**号),李*朗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印发《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行为,抄告执法机构,20253月至20258月,委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共计8次,召开安全会议3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已整改完毕;综合运输科开展安全检查5次,召开安全会议2次。二是区道路事务中心对辖区客运企业、客货运站场、一二类维修业户、危险品货运企业等开展安全指导,下发安全文件4份,出动检查人员626人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49户,检查并督促整改隐患387处,并指导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查隐患683起。三是事故发生后,对涉事驾驶员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公示注销。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道路标志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夏季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李家沱大队于20248月至20258月,查处各类交通违法69415起,其中出租客运类车辆违法4811件。三是辖区大队20248月至20258月在事故路段红光大道及周边开展违法集中整治220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面包车及行人各类违法1558件,且多次在红光大道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朗,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甘*,渝A***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足且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成立了营运安全室安全管理机构,并设置了安全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路检路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生产安全制度。落实“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公司所属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制定了《2025年防汛综合应急演练方案》,并开展演练。20257月下旬,事故车辆驾驶员甘*到公司,公司按计划对其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86日,又对其开展了7月教育培训的补学。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4.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大对行人安全过街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二)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巴南花溪“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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