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3709450703N/2026-0002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巴南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巴南李家沱“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巴南李家沱“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1日11时38分许,重庆振恩建筑有限公司所属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巴南区龙洲大道与巴南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道路设施及驾驶人的个人物品受损。
2025年12月30日,接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和李家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巴南李家沱“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和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李家沱“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刘*,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42岁,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B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21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31年3月5日。
2.白**(死者),渝A***3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男,33岁,汉族。
经调查,驾驶人刘*、白**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1,发动机号:2*****6,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振恩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云龙大道6号附18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A*****U,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
2.渝A***3号电动自行车,车辆编号:3*****3,电动机编号:J*****5,所有人:长沙灵动风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139号附7号。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振恩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19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高*强,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云龙大道6号附180-61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E5AU2X6J,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0日,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接到临时运输业务:11月11日,从渝中区一建筑工地运送一车渣土至巴南区龙洲湾洺悦城小区。
2025年11月11日,刘*驾驶车辆运送渣土从渝中区出发往巴南区龙洲湾洺悦城小区行驶。11时38分许,当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与巴南大道交叉路口时,撞到路口隔离花台后向左侧翻,将在路口内隔离花台人行道上停车等候的渝A***3号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白**掩埋。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龙洲大道与巴南大道交叉路口,该路口为四枝分叉口,道路分别通往南岸区、百年广场、龙洲湾和九公里方向。龙洲大道为双向七车道,道路中心以中央隔离花台和中央隔离护栏相分隔,由南岸区通往龙洲湾有四条车道,路面全宽14.36米。该路段为下坡路段,坡度为4度。事故发生时为白天,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事发路口各方向车行道和人行横道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龙洲大道设置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11日11时39分许,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先后指派李家沱大队和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13时43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群众拨打“110”“120”电话。刘*在群众的帮助下从驾驶室内爬出,其自行到医院检查,未发现伤情。“120”医务人员到达后将白**送往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救治。2025年11月11日18时50分,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遇前方直行车辆停车等候绿灯,因操作不当采取制动措施未果,遂向右变更车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右转专用车道时,撞到路口隔离花台后向左侧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驾驶人刘*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刹车系统因持续高强度摩擦产生热衰减现象,致使制动效能显著下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2.驾驶人刘*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3.驾驶人刘*驾驶载货汽车违反限行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4.当事人白**驾驶不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规范。”之规定。
以上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形成的成因,第三项和第四项违法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白**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5]病理A鉴字**号),白**系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腹部复合性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事发前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事发前渝A***3号电动自行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人力骑行功能未能满足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a)款的要求。
4.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事发时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4km/h,该路段限速60km/h。
5.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检测单号:CQ1*****1),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总重为68600kg,限重25000kg,超重43600kg。
四、相关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九龙坡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属参公事业单位,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二是2025年,运输事务中心共召开安全会议12次,安全风险研判专题会12次,传达上级文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等520份;组织辖区重点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会议5次,春运工作部署会1次。三是制定辖区行业2025年度安全督导计划,并按计划对企业进行安全督导;邀请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安全帮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排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13家。四是2025年,针对极端天气、节假日及重大事故等特殊时段,向企业发送安全警示信息226次,共计29243条。五是2025年,针对普货运输安全开展集中整治,检查8家重点货运企业,发现并整改隐患12项。六是2025年,组织辖区客运、客运站、货运、网约车、维修和驾校等340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230家小微货运企业“两类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七是联合多部门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应急演练,设置汛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普货与危货车辆事故处置两大科目,提升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八是深化“一个中心两个平台”智慧应用,推动行业监管与企业管控深度融合,实现辖区企业督导全覆盖。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在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和标牌齐全。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定了《道路运输领域交通安全整治1-4号行动》方案,分别针对客运车辆、货车、摩电两轮机动车及危化品车开展整治,开展了建筑垃圾运输车暨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等专项整治,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年11月至2025年11月,辖区勤务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9415起,其中货车超载526起、闯禁684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72件,摩托车违法3726起。三是辖区勤务大队持续在龙洲大道及巴南大道沿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刘*,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遇前方直行车辆停车等候绿灯,因操作不当采取制动措施未果,遂向右变更车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右转专用车道时,车辆撞到路口隔离花台后向左侧翻,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刘*,渝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一是驾驶载货汽车违反限行规定行驶;二是违规加装使用号牌遮挡装置。鉴于前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依法处理。
2.重庆振恩建筑有限公司。一是本次临时建筑渣土运输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二是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没有明确驾驶人刘*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三是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监控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对刘*在2025年3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存在的多次疲劳驾驶,仅采取批评教育措施,未予有效制止。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次临时运输任务系单次独立运输,具有突发性、非计划性特点,公司事先未获告知,公司日常管理也无法精准掌握车辆每次运输装载情况。同时,经核查,该车辆近一年内未出现超载被查处记录,公司亦难以通过常规管理手段对驾驶人临时超载行为实施有效管控及针对性教育。建议第一项由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第二项和第三项由区交通运输委移交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3.重庆小睿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渣土运输源头单位,未有效履行货车超载源头监管职责,对承运车辆超载行为监督管理缺失,履行源头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移交渝中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振恩建筑有限公司。一是依法办理渣土运输手续后从事渣土道路运输;二是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及考核标准;三是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与监督检查,提升守法操作意识。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加大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举一反三,强化路面动态监管,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超载行为实时预警能力。
巴南李家沱“1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巴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