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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南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南府发〔2017〕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市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精神,按照市气象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气发〔2016〕130号)和市气象局、市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要求,为加快整合我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除以上(一)、(二)、(三)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其它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区气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各司其责,在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基本资料、防雷安全管理内部制度、防雷装置有效性、防雷装置检测情况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技术、防雷标准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防雷安全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落到实处。
(六)凡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区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七)凡纳入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八)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再设独立的气象窗口。凡需气象部门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所需申请资料后,提交区气象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
(九)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区气象局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区防雷中心负责。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十)强化防雷责任落实,区政府安委会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十一)区气象局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二)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三)安监、经信、商务、公安、国土、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求易燃易爆、矿山、旅游景点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业主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十四)气象、安监、经信、商务、公安、旅游等部门督促易燃易爆、矿山、旅游景点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防雷检测项目与结论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规范要求,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十五)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六)区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区防雷中心)作为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三)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七)区编办、区城乡建委、区气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改革后的机构和编制,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九)防雷减灾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进一步完善防雷监管、防雷减灾有关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