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1〕196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经2011年6月29日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总体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范审批、严格管理、公开透明。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指各征地业主委托区征地办代为支付的各项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住房安置费、工作经费、税费等。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五统一”的原则下,由区征地办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区征地办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各征地项目应根据实施进度,及时与业主单位对账、核账,做到项目资金进出清楚,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征地业主,同一业主不同项目之间资金调度由区征地办征得业主意见后统一安排,不同业主之间原则上不得调拨。
第六条 区征地办每月或不定期与银行核对项目资金,做到收、支账目清楚,并将账户余额情况报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应建立专户,按项目建立专账;镇街要及时按区征地办拨出的费用,核对支付的具体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含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审批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要求执行。
第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项目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拆借挤占挪用,不准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贷款抵押、担保等。
第九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兑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的资金经工作组审核后由镇街和区征地办按职责权限审批兑付,并严格管理财务凭证。兑付时应先清理—汇总—公示—审批—签字(签协议)支付。工作人员应依据征地协议或合同,将被征地农户个人补偿资金登记造册上报审批后予以发放。征地农户个人凭身份证及协议领取补偿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付款通知书、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与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据补偿情况发生。
第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兑付给被征地企业的资金经工作组审核后由镇街和区征地办审批兑付,其中,单户企业补偿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用于拨付安置房建设资金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区征地办审核后报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500万元以下由区征地办审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工作经费严格按镇街、区征地办、区国土分局7:2:1的比例分配。其中区征地办留存的20%用于区征地办正常运转和工作经费,其余用途必须报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包干征地如有结余资金,作为预算外财政收入,用于统筹全区征地工作,区征地办、镇街按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比例分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进行重点监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纪案件及时严肃查处。区财政局要落实专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原则上每年审计1次。经区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对个别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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