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重庆市巴南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已于2012年9月25日公布实施,对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对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机制

区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成立以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安监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全面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办公室协调组织。会议任务是听取、研究、处置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二、积极发动《条例》、《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意识

区安监局、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交委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实施意见》,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区公安分局、区教委等部门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等人员,开展以学习《条例》和《实施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三、明确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根据我区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布局规划,尽可能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依托我区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全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校(幼儿园)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校车使用申请,经批准后可自备校车,解决学生或幼儿上下学交通问题。

四、严格校车安全管理

(一)现有校车的使用管理

根据市、区政府统一部署,区教委、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据《条例》、《实施意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等有关要求对我区内现有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该项工作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区教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校车准入机制

1.校车配备原则:城市地区(鱼洞街道、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审批校车;农村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校车审批程序和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自备专用校车。城市地区不提倡使用校车,使用校车为特例,逐年减少城区校车的使用数量,对个别因幼儿园布局不完善等特殊原因确需配备校车的,需单独上报情况说明材料,报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审批。

2.各学校(幼儿园)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校车服务方案,规范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我区已拟定《重庆市巴南区校车服务方案》,该方案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确定了我区以“幼儿园自备专用校车,校车服务重点保障农村地区”的校车管理模式。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该方案,切实规范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同时,区政府采取农客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积极推动和鼓励公交、客运企业,完善公交客运线路配置,尽力满足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交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新闻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委,由区教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每季度联席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及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3.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检查,通报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理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五)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区校车安全领导小组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学校的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区政府及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未经审批运送学生外出旅游或其他跨地区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等情况等报区教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和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和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鼓励学生尽量乘坐城市公交车,锻炼学生自立能力。校车所属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专人对校车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督促校车参加定期和临时检验;对车辆运行中的安全性能、运行线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身体状况进行监管;并督促驾驶人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安全例检工作,并填写校车安全行驶的相关记录建档备查。校车驾驶人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学校校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每个月要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记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网上查询,组织并督促校车驾驶人参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的安全学习例会以及其它安全教育活动。

(六)严格责任追究

1. 学校未将使用校车及聘用校车驾驶人的情况报区政府审批或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聘用未经审查的校车驾驶人,将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外,还将对学校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2. 学校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一般后果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对年终办学督导评估作降等处理,并由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校车使用资格,并对学校作进一步的处罚;

3. 学校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对校车驾驶人有2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注销驾驶证校车准驾资格,公告校车准驾作废,并由驾驶人交还驾驶证进行重新签注。

5. 学校涉及超过规定线路运行、违规聘用校车驾驶人、未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等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外,由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作出“校车停运整改”决定,学校安全责任人、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管理教师在指定地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凡两次严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取消该学校校车使用资格。

6. 区公安分局对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共同督促学校、幼儿园进行整改。

五、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区教委

1.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3.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4.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5.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或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7.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区公安分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 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 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 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 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市、区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区发改委

1.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 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 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4.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区经信委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 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4.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区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区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区规划局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区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区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区文广新局

积极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区安监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 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区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区政府新闻办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网上舆情监控。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区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团区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区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九)区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

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校车专项整治行动。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