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巴南府发〔201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精神,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情况,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取消28项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并予以公布。
全区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做好行政许可目录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要落实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要加强宣传,做好工作衔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要加强信用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及时维护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公开等日常监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审批服务信息公开,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要求,相应调整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对行政许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编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企业集团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分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区农委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运管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4 |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 |
区港航处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5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区人力社保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6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分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区工商分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8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区工商分局 |
取消 |
依据渝府发〔2018〕39号文件取消。 |
9 |
农药广告审查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
区农委 |
取消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已被国家工商局废止。《国家工商局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10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农委 |
取消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8〕39号)精神取消。 |
11 |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区农委 |
取消 |
《种子法》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我市仅作为备案管理事项。 |
12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验收 |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区水务局 |
取消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只是规定参与竣工综合验收,而不是单独进行专项验收,故不是单独行政许可事项。 |
13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区水务局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6条规定:国家工况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营房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要求的是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而不是单独的一项行政许可审批。 |
14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区水务局 |
取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34条,取消了“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故取消。 |
15 |
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区水务局 |
取消 |
国发〔2017〕46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 |
16 |
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其他活动审批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区文化委 |
取消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 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 |
17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区文化委 |
取消 |
渝府发〔2017〕56号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 |
18 |
临时占用区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区体育局 |
取消 |
市体育局已取消改项目行政审批职权。 |
19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区体育局 |
取消 |
市体育局已取消改项目行政审批职权。 |
20 |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区体育局 |
取消 |
市体育局已取消改项目行政审批职权。 |
2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区国税局 |
取消 |
机构合并,事项合并 |
2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税收征管法》 |
区地税局 |
取消 |
机构合并,事项合并 |
2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计量法》 |
区质监局 |
取消 |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的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 |
24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补办 |
《药品管理法》 |
区食药监分局 |
取消 |
子项补办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改为报告制。 |
25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影视片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侨办 |
取消 |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
26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或解除的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侨办 |
取消 |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
27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 |
区民宗侨办 |
取消 |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