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网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支付日常管理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8〕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期超过3个月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
1.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2.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3.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保障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保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8号)执行。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
(一)缴纳和使用流程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的缴款单位、缴存时限、缴存账户、金额核实、减免政策、扣划、补缴、退还等具体要求和经办流程,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巴南府办发〔2011〕257号)执行。缴纳和使用过程中,由区城乡建委履行的监管职责由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备案手续)或同意项目开工的部门或镇街(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履行。
(二)统一预算工资保证金的范围及管理
政府全额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按限定额度缴纳的方式由区财政局统一预算集中足额保障,各建设单位不再另行缴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是否符合不再另行缴纳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缴款依据中注明。
发生欠薪需扣划区财政局统一预算工资保证金的,需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扣划后由建设单位及时进行补缴归还,否则由区财政局在该单位财政预算拔款中扣减归还。
四、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用工主体责任、合同约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工资卡办理、工资支付表编制与公示、人工费(工资款)拨付、银行代发工资、信息报送、资金转出、参建单位责任、监管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执行,其监管职责由项目主管单位履行。特别是建设单位要逐月核实应发农民工工资表,并以施工单位通过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工资作为支付剩余工程款前置条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行业规定的适用
各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有行业规定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的,项目主管单位可按行业规定执行,并将行业规定及管理情况报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参照执行的对象
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在区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管理
在本区内实施的市级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级对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协调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落地执行,项目所在地镇街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事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可参考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