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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十九届第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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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玲代表:

您在区第十届人代会第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社区专职干部退休身份的建议40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村(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经与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共同研究,现将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村(社区)专职干部身份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条规,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为保障村(社区)专职干部权利,按照市级有关文件规定,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筹集,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因此街道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义务的来源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义务的来源。

二、关于社区专职干部正常申报退休的问题

按照《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95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275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规定年限,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参保身份正常申请退休个人参保人员和单位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方式上有所不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及方式与退休时的身份无关。

近年来,广大村(社区)干部坚守在基层一线,履职尽责、扎实工作,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森林防火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再次感谢您对村(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关心以及在基层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市委要求,持续加强村(社区)带头人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保障推动基层减负增效,切实减少村(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

此答复函已经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潇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并于收到答复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所在镇街代表小组。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        

202368日            

(联系人:李欣悦,联系电话:6623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