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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十九届第三次会议第392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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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探亲假相关规定的建议》(第392号)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按照人社部对此问题的有关答复。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其有关配套政策对广大职工的探亲假做出了具体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探亲假政策的实施,较好地满足了单位职工与亲人团聚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职工和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有不相适应之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而在这些市场主体中就业的人员没有纳入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比例不高,且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标准难以认定。三是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并通过调休每年形成5个左右3-7天小长假。同时,职工还可以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职工旅游出行、探望亲属等需求。

鉴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并无修订该项制度的权限,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听取并收集对该项制度的意见建议,并依职责向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及立法机关反映,为该项制度的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此答复函已经朱明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并于收到答复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所在镇街代表小组。

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526日                  

联系人:徐文锋联系电话:6623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