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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人大十九届第三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复函

2023-06-3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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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追缴业主(个人和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第102号)收悉,我委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委认为,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追缴业主(个人和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议》非常好,提出的问题对我们改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一、关于向广大业主广泛宣传法规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的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将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落到实处,根据《民法典》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委已制定并印发了《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事项及程序》、《巴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程序》的通知,并印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规政策选编》、《便民手册》等宣传资料2万余份到社区、小区进行宣传,同时还配合街道进社区宣讲,正面引导,主动服务,帮助业主及企业排忧解难。

二、关于前期开发商企业已经破产,无法进行追交,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补救措施的建议

我委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机构,针对前期开发企业自持和未售部分应交未交的问题,一是从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故我委无有效监管手段,难以追缴;二是从追诉主体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代管机构不具备追诉权利,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拒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动员街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引导业主委员会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提起诉讼,同时我委对违规开发企业下发追缴通知,双管齐下,力求最大程度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另外,我委将向上级部门建议,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增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行为约束,建议出台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确保专项维修资金应缴尽缴。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的建议

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2年12月上划市属直管,在上划之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住宅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进行了协助归集,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票据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前提要件,但对非住宅没进行要求。上划后,按照主城区统一的做法,不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票据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前提要件,也不再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我委已多次与巴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请求其协助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但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不动产权登记,适用《不动产权登记条例》,该条例未要求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明确不给予协助,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上划市属直管,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委也积极上报了市住建委,请求从市级部门予以沟通协调,但市住建委反馈由于机构改革,不动产登记机构隶属于规划部门,难以协助配合。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此情况,向其介绍清楚必要性及重要性。

四、关于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特别是对未缴存和缴存不足的业主,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

因法规上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续筹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条例,代管机构发出的催缴通知99%都收不到钱,业主普遍抵触,难以追收,但为了减少历史遗留问题杜绝新增,我委也在积极思考,对于新增部分做到应收尽收,我委下发了《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专项资金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由代管机构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联合我委建管科、开发服务中心、执法队等相关科室及单位共同联动,在开发项目竣备环节协助配合,促使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备环节完善未售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手续,目前效果明显;对历史欠交的问题,我委也在着手全面清理,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适时启动追缴,尽量减少存量。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主任杜江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并于收到答复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所在镇街代表小组。


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联系人:盛婷婷;联系电话:6627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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